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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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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州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我州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州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创新资金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企业经济发展的技术成果,对其取得技术成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等。“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第七条 创新资金的奖励性后补助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5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确定。

(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及我州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急需解决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原创成果或产学研合作成果,知识产权清晰,研发记录完备;

(三)产品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四)未得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州内注册,在州内缴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申报程序、项目评审及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通告及申报指南,向注册地县(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县(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严格组织项目筛选、核实、报送工作,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项目合规。

第十三条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将审查合格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州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实施评审,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及时对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州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将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公开创新资金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名单、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10月发布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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