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技奖)工作,保证科技奖的评选、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包括阿坝州设立在州外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内所形成的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的推荐、评选与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切实维护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技奖的候选者。
第六条 科技奖是州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州科技局提出人选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 设在州科技局(具体负责业务科室:知识产权科)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技奖励。对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管理,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组成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二者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受奖励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贡献奖的评选和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奖励办提名报奖励委员会审批后聘请。
(一)所聘请评委会委员须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得聘请当年贡献奖候选人或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担任相应委员,特需聘请的须回避涉及本人的评选或评审;
(二)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评委会所设负责人由奖励委员会审批任职;
(三)评委会委员任期一年,根据推荐的候选人和请奖项目与委员工作变动和表现情况,每年作相应调整,可以连聘连任。
(四)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由著名专家、学者和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部门负责人11人或13人组成。
(五)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15人或17人组成。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对评委会的工作要求:
(一)评委会成员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某些特殊行业或人才紧缺的行业允许聘请中级职称的人员,但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5%。在本州同行专业人员中水平较高,知识面广,熟悉本行业情况,并在该专业(行业)部门工作多年,精力旺盛,热爱科学技术工作,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公道,认真负责;
(二)评委会成员只以个人评委的身份参加评委会的评选和评审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
(三)评委会成员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机密,不得向评委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四)参加科技奖评选、评审工作的评委可酌付一定的咨询费,对参加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可酌付一定的报酬。其费用在州人民政府拨给的奖励经费中列支;
(五)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奖励办(设在州科技局知识产权科),负责办理评选、评审事务工作,并在评委会闭会期间,处理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十二条贡献奖是州人民政府最高荣誉的科技奖励。
第一节推荐条件
第十三条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仍然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是指被推荐人员获得的州科技进步特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前二名主要研究人员,且该成果仍然在使用并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候选人应当具有1项以上能够反映自己科研水平的主要科技成果作为申报、推荐的代表成果。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是指被推荐人自主研发或引进新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已被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为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或四川省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新增利税2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该指标是指在申报之前五年内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税最高的一个年度,并是该新产品的前二名主要开发者,且该产品仍然在使用并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是指被推荐人申报并承担国家、省部级高新技术项目,在州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引进关键技术人才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所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连续三年盈利,并实现年均销售收入6000万元,利税6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是指被推荐人取得了自主研发、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的系列科技成果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该成果转化,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是所获成果前二名的主要研究人员和成果推广应用的主要实施者,且该成果仍然在使用并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开发与建设”是指被推荐人直接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开发与建设我州特色产业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且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节 推荐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者应如实填写《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表》,经推荐单位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用A4纸打印一式13份,并电子文档一起报送。
作为《推荐表》附件材料的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品种权证书、新产品证书、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等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3份。
销售收入、利税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应提供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出据的证明;农业类应提供统计或业务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
第三节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贡献奖的评选程序: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按照评审范围和条件,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人员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后报奖励办;
(二)奖励办组织有关人员到申报单位对推荐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考察、核实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考察专题报告;
(三)奖励办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被推荐人的推荐、考察情况,由奖励委员会审查确定候选人,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
(四)组织评选委员召开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出拟奖人员;
(五)对拟奖人员向社会公告,征求异议,期限30天;
(六)公告期满后,对有异议的人员由奖励办征得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查、审批,确定报批拟奖人员;
(七)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节 初审与评选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被推荐人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科研作风和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水平、贡献、效益等进行初审,认真、负责地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对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一步考察、核实,报奖励委员会审查确定候选人,提交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议评选。
第二十三条评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得票多少排序,前二名为拟奖人员,若表决结果达不到三分之二评选委员通过,不得作为拟奖人员,按《办法》第九条规定,每次评选奖励人员可以缺额或全额空缺。
第四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节 奖励条件
第二十四条 进步奖所奖励项目的推荐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同一项目成果最多只能申报两次”是指该项科技成果经评定未评上,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次或者是该项科技成果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被发现问题,申报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的,允许第二年重新申报一次。
第二节 主要完成者与奖金分配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七条“主研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构思和方案设计,并指导项目实施;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主要完成人员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和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也不包括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人员。
各级党政部门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时,必须在《推荐书》内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正式申报。
第二十六条 进步奖各等级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超过限额的单位和人员,不发奖状和荣誉证书。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金分配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只有一个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在征得相关方面意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州科技局备案;
(二)有多个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初步分配意见并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分配方案,若有争议,由申报归口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将分配方案报州科技局备案。
奖金应如数发给为项目作出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节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二十五条 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技术研究、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州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实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有重大科技创新、技术发明、科学发现、贡献突出,并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组织和公民。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其奖励范围是:
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采用新的原理或新的构思、新的设计,具有新颖的结构和功能,产品附加值高,技术达到同类产品省内先进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其性能稳定可靠,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和新方法。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我州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严格的科学验证,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农业新技术经一定范围、数量的连续二个生产周期以上生产使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充分利用我州资源优势,形成了支柱乃至主导产业和名牌产品,达到省内同类材料的先进水平,经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使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有显著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新设计:包括硬件、软件设计,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主要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建成后经一年以上的使用,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资源新发现: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经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生物新品种: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等。运用先进技术培育出与对照品种比较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通过法定部门审定,并经过严格科学验证,证明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畜牧兽医技术:包括先进的繁殖技术、饲养技术、诊断技术、防治技术、新的药物等。对繁殖、饲养、医疗、防病治病有重大影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和一定范围、数量的应用,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和推广意义。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在以上几方面研究工作中获得了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或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并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转化为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科学现象、自然规律的基础研究工作中,发现了重要的新的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州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其奖励范围是:
基础研究:对被研究的自然现象提出了新的、系统的、规律性的认识,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取得了有创见性的新科学理论,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取得的知识,探寻某种应用途径,或是从生产中提出某些科学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能较好地应 用于实践的。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大力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或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与新产品开发或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新颖的技术、设备等通过消化、吸收后,在州内广泛应用,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三十条《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重大工程建设”是指列入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等,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防疫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的奖励范围是:
科学技术信息:包括科学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情报管理等;
环境保护:包括城镇、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与生态退化、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等;
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包括矿产、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勘察、规划与利用等;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包括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
医疗卫生防疫: 包括新医疗技术、新药物、卫生防病、中西医结合、地方病防治等。对医疗、防病治病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技术或方法、诊断技术或方法、节制生育技术或方法;阐明与治疗、诊断某一疾病相关的发病机理、治疗机理研究;或对防病治病需要的各种药物研制;或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对策研究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业卫生、微生物、食品工业的检验或监测方法、手段和标准;或对探索中西医结合理论,取得了新的突破;或对贵重、短缺中药材的栽培、引进或驯化、合成、代用等方法有所创新,经临床实验或实践验证功能稳定可靠,效果良好,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意义;
标准:包括研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管理等;
计量:包括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含标准物质)、精密测试技术及方法和装置、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等;
知识产权:在区域、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方面成效显著的成果。
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生态效益的。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我州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资源优势综合开发利用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地区(县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行业技术政策的制定,科技体制改革措施、方案、途径的调查研究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对推动我州科技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三条应用技术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按其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如下(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性评定(分值为60分)
1、属原始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学术上有独到的见解,获得发明专利权。符合此条者可评40-60分;
2、属集成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学术上有相当高的见解,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此条者可评35-55分;
3、属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难度一般,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学术上有一定的见解,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此条者可评30-50分。
(二)效益评定(分值为40分)
1、对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年新增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基准分25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元,加或减0.2分,最高不超过40分;
2、对促进我州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取得年新增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基准分25分,每增加或减少1万元,加或减0.1分,最高不超过40分;
3、对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广应用面覆盖全州本行业30%的范围基准分25分,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或减0.2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可根据成果的特点任选以上三种评分标准之一进行效益评定。
第三十四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其设计的科学性、适用范围、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满分为100分):
(一)课题设计合理,科学性强,研究难度大,对推动我州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作用大,有重大的应用价值,适用于我州90%以上范围应用。符合此条者可评80分以上;
(二)课题设计较合理,科学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州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作用较大,有较大的应用价值,适用于我州75%以上范围应用。符合此条者可评70-80分;
(三)课题设计基本合理,有科学性,研究难度一般,对推动我州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有一定作用,有一定的应用价值,适用于我州60%以上范围应用。符合此条者可评70分以下。
第三十五条 参评成果项目记分办法:评审委员15或17人(不少于15人)分别评出分值后,去掉其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13或15人分值的平均分为该参评成果项目的最终得分。
每年度评审奖励项目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控制其奖励数量及等级。每年度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含20项),奖励项目数量控制实行申报受理把关限额与评审末尾淘汰相结合;奖励等级控制实行评审分值线定级。
特等奖:每年度只奖励1项,评奖项目平均得分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的拟评为特等奖,无评奖项目达到该分值的,本年度特等奖空缺,若年度评审有2项以上评奖项目达到上述分值线的,以低分值降为一等奖拟奖;
一等奖:每年度最多奖励4项,评奖项目平均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拟评为一等奖,评奖项目缺额或无达到该分值的,本年度一等奖缺额或全额空缺,若年度评审有5项以上评奖项目达到上述分值线的,以低分值降为二等奖拟奖;
二等奖:评奖项目平均得分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的拟评为二等奖;
三等奖:评奖项目平均得分达到55分(含55分)以上的拟评为三等奖;
不拟奖:评奖项目平均得分在54分(含54分)以下的不拟奖。
第四节 推荐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办法》第十八条是指申请报奖的项目,无论是单位的职务成果、还是个人成果,一般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奖励办推荐;在阿坝州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按单位所在行政辖区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多渠道同时上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的评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指推荐单位应对其推荐项目的真实性、成果水平、是否重复报奖、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初审,认真、负责地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十八条 申请进步奖项目申报者须如实填写《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经推荐单位初审、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后,用A4纸打印一式17份,并制作多媒体演示材料刻录成光盘,将其中两份《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一式2套装订成册一并报送。
附件材料包括:《应用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性质的证明、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的图纸、图表、技术(产品)执行标准与检验报告、实物照片、《专利证书》(品种登记证书)、《新产品证书》、《科技查新报告》、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等。
新增产值、新增利税等经济效益的《应用效益证明》应加盖提供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进步奖原则上实行由下向上逐级推荐的原则。
经评定未评上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一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上级奖励的项目;
(二)主研人员、成果权属尚有争议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不真实的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五节 评审程序及职责
第四十一条 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奖励办公室;
(二)由奖励办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定,评出拟奖项目;
(四)奖励办公室对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告、公示,征求异议30天;
(五)公告期满后,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办征得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查、审批,组织复核;
(六)将复核后的拟奖项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推荐单位的工作职责: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上报手续;
2、材料(含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和有效,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基层单位意见对申报理由及建议等级等内容是否齐全;
3、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条件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4、是否在《推荐书》中“推荐意见”栏内说明推荐理由及建议等级。
(二)奖励办的工作职责:
1、受理推荐项目,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推荐单位或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5天)予以补正;
2、汇总、制作初审合格项目清单,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评定项目总数和各等级项目数;
3、提名推荐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查、审批后聘请;
4、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将受理审查的参评项目材料提交评审会议评审;
5、公告、异议处理、复核并报奖励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职责:
1、按照评分标准对所有参评项目进行评分;
2、按照当年评定项目总数和各等级项目数及每个项目的得分情况确定项目的奖励等级;
3、综合审核、平衡奖励项目情况。若有三人以上对特等、一、二、三等奖项目提出异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无论是提高等级、维持原等级、降低等级,还是不予授奖均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4、若评委会的成员中有成果的完成者,在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该委员不计入表决该项目的到会人数)。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奖的拟奖人员和项目持有异议、或对公告文字内容错漏有更正意见的,须在科技奖评选、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表明真实身份,需要保密者,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序所提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须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七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五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若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奖励办审核并做出认定结论,或组织评委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查、审批,将审批结论通知相关方面。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异议各方对奖励委员会的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视为同意认定结论。
奖励委员会认为应由评委会会议审议的异议,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并将审议决定通知异议各方。评委会会议对所审议异议的审议决定即为最终裁决。
第五十二条 参加异议处理的单位、组织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结论。
第六章 授 奖
第五十三条 贡献奖由奖励委员会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批准,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属于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进步奖由奖励委员会审核,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
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6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3日阿坝州科学技术局发布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坝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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