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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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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依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加大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工业企业、各级科技协会及教科文卫、农林牧等社会事业机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会同州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论证、立项实施,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所在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30-50万元,且企业须有3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项目审核通过立项后先拨付项目经费的三分之二,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通过技术转移落户阿坝州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三条 获得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四条 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州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结合全州当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情况,于每年下半年公开发布次年《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应当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和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州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匹配资金证明、部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是能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各级事业单位和在阿坝州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州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文。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州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监察部门负责成果转化项目在专家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州政府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验收前应当先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财务检查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匹配资金、州财政补贴、县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的,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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