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是第十三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为提升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强化社会公众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认识,进一步营造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启动了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
什么是无线电?
无线电是利用电磁波在空间辐射和传播实现信息(能量)传递的技术手段。在我们的技术空间,电磁波无处不在。变化的电场周围会产生变化的磁场,变化的磁场周围又产生变化的电场,如此循环反复,便使交变的电磁场由近及远地辐射传播开来,就像水池中的水波纹一样表现出波的特性,这就是电磁波。波峰之间的距离被称为波长,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点的波峰数被称为频率。按照电磁波频率或者波长排列起来所形成的谱系被称为电磁频谱。
(1)电磁辐射和无线电波
电磁辐射是电磁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亦指所发射的电磁波,其传播速度与光速相同。如正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设备,由于电荷的运动,天线把电能量转换为电磁能量,然后向外传递,这种过程或者现象就是电磁辐射。
无线电波是指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物理现象,在宇宙万物和我们人类生存的地球中,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各种磁场和射线,无论白天黑夜,在地球上任何地方总是存在波长各异、强度不一,又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的无线电波。
(2)对辐射不要过度担忧
辐射的种类繁多,有无线电波辐射、光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等,它跟我们的工作、生活紧密相关。从现代化办公设备到家居中很多设备都会产生辐射,如台式电脑、电视机及灯管。但由于在设计、生产、使用以上设备时,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辐射对人体构不成伤害,帮我们对此无须担忧。
国家对无线电波辐射的管理非常严格,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避免电磁辐射超标对居民健康造成影响,因而市民不必一看到天线就害怕,一提到辐射就担忧。
(3)无线电波辐射的安全标准
为了保障安全,我国的有关部门以“对任何人无伤害”为原则,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其中《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要求最严格、最全面、操作性最强。该标准将容许电磁辐射强度划分为2个等级,其中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是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幼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区域。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4)在无线电发射装置附近居住安全吗?
设置在高楼,甚至居民住宅区楼顶上的移动电话蜂窝基站,是根据移动电话系统容量、信号覆盖质量及与其它无线电设备的电磁兼容等要示,为确保市民移动通讯服务而设置的。这些基站在建设中,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均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各电信营运商采取切实的措施,保证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都在“一级标准”以内。
(5)手机与移动电话蜂窝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哪个对人的影响大?
手机体积小、功率小,没有明显、抢眼的天线,故很多人认为其电磁辐射强度比移动电话蜂窝基站小,其实不然。使用手机时,天线与受话器等紧帖着耳朵,天线距离头部只有2到5厘米,这样,头部就处在手机的近场辐射区,其受到的电磁辐射是比较大的。人类活动的区域一般都距移动电话基站较远,属于远场辐射,而且十分微弱,而手机辐射直接作用在人体敏感部位—头脑部,故手机的电磁辐射更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我们知道离天线越远电磁辐射强度越小,在理想的情况下,某一地点的电磁辐射强度(用功率密度表示)是与该点到天线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的,即在距离天线1厘米处的电磁辐射强度要比在10厘米处的强度大100倍。假设我们使用普通手机,其功率为1瓦,距离头部10厘米进行通话,在理论上说,这时所接受的电磁辐射强度等同于在10米外的功率1万瓦的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实际上,公众移动电话蜂窝基站的功率多数都在20瓦以下。因此,公众移动电话蜂窝基站对10米外区域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及手机的五百分之一。
(6)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
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有线通信机房、电缆、光缆及具有电台执照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众通信设施,任何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正常运转和建设,违者将依法严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景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互联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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