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惩治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具体措施
针对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行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支付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通过网站、报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考虑了保护商业秘密等因素,《支付条例》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支付条例》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账款。比如,对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进行审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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