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卧龙特区交通运输局,马尔康、金川、小金、汶川、理县、茂县、松潘、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阅,按照清单内容对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应当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事项和适用条件,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降低适用标准。按规范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批准等法定程序,依法制作法定文书并做好归档工作。
附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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