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卧龙特区交通运输局,马尔康、金川、小金、汶川、理县、茂县、松潘、九寨沟综合执法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改革后职责不清、运行不畅等问题,州局制定了《阿坝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办法》《阿坝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事项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将该项工作作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宣传解读,逐步推动形成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
附件:1.阿坝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办法
2.阿坝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事项指导清单
阿坝州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1日
附件1
阿坝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阿坝州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委办〔2019〕73号)及《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按照“管理包含执法、执法是管理手段”原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建管科、运输科、公路科或具体承担相应职责的股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执法局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质监分站等机构,以下简称行业发展机构)间执法业务协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并实施州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承担州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跨县(市)和重大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查处,指导和组织协调县(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并实施本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督促指导;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根据需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并指导乡镇(街道)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法制工作职责机构)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负责本领域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研究确定本领域行政执法协作具体事项、工作流程、联动机制等相关事宜;其所属行业发展机构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辅助、技术支撑、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相关业务领域分管领导为召集人,人事机构、法制机构、相关内设业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
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涉及专业领域执法的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
联席会议应及时研究解决对应业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疑难问题和工作协调、衔接和运转问题,对于重大分歧、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位领导分管领域工作,报总召集人组织研究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研究推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
(三)研究处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
(四)协调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中的疑难问题;
(五)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的监督考评;
(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法制机构以及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可根据需要适时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重要案件,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制定一定时段的执法行动方案,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要加强各自领域的业务检查和执法检查,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制定业务检查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组织形式、方式方法等内容。其所属行业发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与行业管理有关的行业检查,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第十条 检查计划应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工作实际,明确区分一般性例行检查和重点领域专项检查。对于一般性例行检查,原则上应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涉及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专项检查,应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列入信用评价“红黑名单”的,应相应减少和增加检查频次。
重点领域一般包括危险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应加强与行业发展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协作,推行联合检查,并制订具体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依职能职责及时处置,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谁发现谁移送”的原则及时移送。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发现的违法或者管理问题均应立即采取制止等措施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及时通知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按照效能优先、协作共管、履职尽责的原则,综合执法机构独立发现的案件,由综合执法机构全程依法办理;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或行业发展机构作出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内设业务机构或行业发展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综合执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或行业发展机构独立发现的案件,应当主动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并按照移送标准、程序移送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内设业务机构、行业发展机构联合检查发现的案件,由综合执法机构全程依法办理,相关内设业务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协助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或行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的商请,给予场所、机械、设施设备、人力等方面的必要协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业务机构或行业发展机构在行业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协作的,综合执法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行政执法等相关信息。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执法与政务服务的协作,与行政许可、信用管理等实现信息共享、融合联动、闭环管理。其内设业务机构应根据职能职责及时将行政许可变动情况、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抄告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依规抄告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协作中,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对拒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相关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配合,推行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等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之协作机制,若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阿坝州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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