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我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投资人选择、股权合作方式、操作程序、资金监管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建设我省高速公路提供了依据。
2014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配套制定了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参考文本》,同时明确了高速公路PPP项目申请工作程序。该办法与上述规范一起,构成了我省高速公路领域PPP模式的全套制度体系,为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敬请关注!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股权合作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实施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采用股权合作方式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并按规定持有和使用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或资产等政府投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社会资本投资人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四川省范围内采用“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实施的高速公路,其项目申请、投资人选择、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可依法采用自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应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签订出资协议,并按规定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的政府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
(二)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出资入股项目,持有政府出资所对应的股权;
(三)负责筹集、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四)按照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政府出资资金,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
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除政府出资外的项目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和项目投资协议;
(二)按出资比例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三)负责筹集除政府出资外的项目资本金;
(四)按股东出资协议和投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协助项目公司筹措项目资金,严禁转移或挪用项目资金;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权协议;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依法申请和使用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
(四)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
(六)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
(七)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八)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
(九)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政府监管和支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批复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
(三)负责落实政府出资资金,依法监管政府出资的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
(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
(六)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四)负责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跟踪指导,具体负责项目批复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厅、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作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具体事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授权三个环节。
(一)项目识别。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项目准备。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授权。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结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成果,向省政府申请授权按“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实施。
跨不同市级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联合申请,申请时应明确牵头实施主体。
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均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计划等。
(二)项目风险分配。项目风险的内容、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三)项目运作方式。项目实施方式的选择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股权合作方式及期限、投资人条件及选择方式、项目实施、项目移交等。
(四)项目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投资回报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的配套政策等。
(五)项目合同体系。股东出资协议、项目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权协议等。
(六)项目监管架构。各方职责、合同管理、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等。
(七)结合项目实际,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附件内容。
第十八条 股权合作方式按项目投资人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等项目实施的程度,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共同参与方式。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共同负责项目实施,按所占股权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风险、享有项目收益。
(二)社会资本投资人主导方式。社会资本投资人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和收益;政府投资人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享有约定的超额收益。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社会资本投资人所占项目股权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
第十九条 可根据项目运营期交通量、通行费收入等情况安排最低需求财政补贴,并纳入政府中长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包括技术、造价、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授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政府出资已列入计划或落实;
(五)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项目实施方案经同意或批准。
第四章 投资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省政府授权同意采用“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实施后方可开展投资人选择。
政府投资人采用直接指定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按规定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人应在社会资本投资人公开选择前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人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应为市级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与政府投资人签订委托授权协议。授权协议应满足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并明确委托政府投资人代表政府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监管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在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参照交通运输厅制定的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对政府投资人情况、股权合作方式、财政补贴(若有)以及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的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家。若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时,联合体成员数量可为3家。
第二十七条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主办方除满足《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至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或建设管理经验。
(二)具有大中型政府财政资金基建项目的投资或建设管理经验。
联合体投标人的成员方为勘察设计单位的,其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其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最高项目资本金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固定项目收费年限(原则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财政补贴或补助等)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高项目资本金法的,固定项目收费年限(原则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出资项目资本金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或投标报价)、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所属平台公司或控股企业不得参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的投标。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并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资格的相关规定,按股东出资协议和投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完工后,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编制建设资金(含政府资金)安排计划和到位计划,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人与社会资本投资人应按出资承诺及时到位项目资本金。
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 实行政府资金专户储存制度。项目公司应在四川省境内的银行开立政府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政府资金监管制度。投资人、项目公司、开户银行、市(州)人民政府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市(州)人民政府应授权相关部门和政府投资人共同全程监控政府出资专户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未经政府投资人同意,项目公司和开户银行不得使用专户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社会资本投资人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人股权转让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委托执行机构或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监测,出具评估报告并报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评估应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特许权协议及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安排最低需求财政补贴的项目,评估机构应对补贴事项进行专项监测和评估。专项评估报告作为市(州)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评估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对项目权益或政府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及有关规定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州)人民政府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因解除协议导致社会资本投资人、项目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终止特许权协议,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将特许经营的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四)股东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五)建设资金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力、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全面停工超过6个月的,或项目建设工期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的;
(六)项目连续6个月不能满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定的;
(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八)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权协议,擅自停业、歇业、未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权协议终止后,市(州)人民政府可将项目交由政府投资人继续实施,或按本办法重新选择项目投资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厅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加强合同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执行情况。
财政厅应加强政府资金和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对按规定纳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并列入全省PPP项目名录的项目,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跨年度预算安排。
审计机关应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项目监督管理,不得以采用“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环节。
第四十六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应按规定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授权情况,项目实施方案,投资人选择情况,投资协议签订情况,特许权协议签订情况,项目建设信息,运营服务标准,评估报告,特许权变更、终止,项目移交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信息公开部门(单位)应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建立专栏,集中发布项目信息。交通运输厅应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集中发布全省项目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应实现信息的发布、更新、查询和管理等功能,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社会资本投资人选择,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等未尽事宜均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人、社会资本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投资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的,按照协议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按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采用“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的水运项目、一级公路等其他交通重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