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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州级机关周转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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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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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州级机关(含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周转房分配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房的分配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周转房管理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机关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州人民政府所有,在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为非永久性居住的周转住房。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为州级机关和州级事业单位无住房职工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先交纳租金、后使用房屋”的原则。

周转房的准入、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周转房的准入、分配工作由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周转房的退出、维修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改造、出售周转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后,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章    准入

第六条 周转房准入对象为:在马尔康地区工作的州级机关在编在册在职的干部职工。准入对象以户为单位,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马尔康地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者棚户区改造住房等;

(二)本人及配偶在马尔康地区未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公房、职工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三)本人婚前在马尔康地区享受了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者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离婚后不管是否有房屋,不能再申请州级机关周转房;本人婚前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者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离婚后无公有住房(含单位公房、职工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可以申请州级机关周转房。

第七条 周转房以承租单位为监管主体,实行“谁承租、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准入条件的州级机关职工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分配对象。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配合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好本单位职工承租的周转房,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州级机关各单位职工承租管理情况纳入诚信管理记录。

周转房租住实行公示制度,职工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上报给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公示后纳入周转房分配对象。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条 周转房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期分批分配。周转房分配按周转房建设及进度分期、分批予以保障。

(二)公开公平公正。周转房分配应当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统一审核、公示确定、公开选房的程序开展,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房源合理分配原则。对房源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掌握的实际房源来进行合理分配。

第九条 周转房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分配,按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根据排序确定选房对象,并按程序依次选取房源。 

  

第四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收取

  

第十条 周转房的租金收取标准,依照周转房的保障性质,以非赢利性原则由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周转房的租金由州人民政府定价,适时调整。周转房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养护、购买社会服务等。严禁将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周转房的物业管理费按公开招标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周转房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租住周转房坚持按照“先交纳租金,后使用房屋”的原则,租金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由其所在单位按年收缴后统一缴入财政指定账户。承租户凭缴款凭证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承租协议后入住。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

第五章    使用

第十四条 周转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应当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及相关配套设施用途。

第十六条 承租户原则不得对周转房另行装修。如承租人确需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因安全隐患等原因对门窗阳台等室外进行装修,需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承租户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时,要保证装修质量,同时不得影响周转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不得改变周转房外观风貌,不得影响周边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承租人在交回周转房时不得拆除自费装修部分,应当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退出后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周转房房屋及公共设施自然损坏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交纳租金、物管、水等费用;

(二)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三)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四)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和危险物品;

(五)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不准私自接电、接水、接气和乱拉电视线、电话线、网线等;

(六)不准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区域和公共空间;

(七)要自觉维护周转房的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    退出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向承租户单位发出腾退通知,限时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拒不赔偿或不愿腾退的,自下达腾退通知之日起,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周转房租金标准的8倍收取租金:

(一)转借、转让、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周转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周转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周转房的;

(六)按照管理规定“先交纳租金、后使用房屋”,不先交纳相关费用的;

(七)经核实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住期内,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辞职、退休、死亡或被辞退等);

(九)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十)其他规定条件确定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第十九条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属于退出情形的承租户,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单位腾退周转房,由承租人单位负责督促承租人腾退,并将相关手续完善后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当地无房的住户,在接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在当地有房住户,在接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半个月内腾退。

调动、交流、离退休、死亡的承租户,由本单位在一个月内要求腾退周转房,交还给周转房管理部门。如因配偶一方在马尔康市工作仍居住在马尔康地区,无其他住房,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代管,给予一年的缓租期,一年时间到后,由代管单位退还周转房管理部门(因组织调整,调动在马尔康地区州属企业的,参照执行)。

辞职、辞退、开除的承租户由本单位在半个月内要求其腾退,交还给周转房管理部门。

夫妻双方不得在马尔康地区同时享受周转房,在婚前享受了周转房的,婚后2个月内腾退其中1套周转房。

夫妻一方因工作调整到其他地区,一方仍在州级机关单位的,由本人向单位申请,单位向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现有一方为承租户,同时变更监管单位。

因工作调动、交流、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形腾退的承租户,可以在退房的次月向周转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未使用的租金。

第二十条 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干部职工离调任及死亡后周转房的腾退情况,干部职工在办理调动、交流、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过程中,涉及未办理周转房腾退手续的,组织、编办和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关系、编制接转、工资转移及调整等手续。

县级领导干部因调任、提拔、转岗、免职、辞(离)职等岗位变动的人员按照《县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阿委组通〔20177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周转房正常使用,维护、维修、改造等所需资金从收取的房屋租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组织实施。

维修资金为专项资金,只用于周转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及承租户住房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关维修事宜。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户有以下问题的,填报维修、维护申报表交至物业管理现场确认后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并安排进行维修。

(一)周转房墙体内出现水管渗漏或者爆管现象、墙面及天花板出现裂缝、墙体表面起壳和发泡及脱落、墙面瓷砖脱落;

(二)周转房地砖、木地板破裂、严重变形(不包括因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浸泡);

(三)墙内断电、插座无电、照明无电;

(四)卫生间、厨房、阳台屋顶渗漏或漏水。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内的设施、设备(浴霸、房内照明、照明开关、墙体插座、热水器、抽油烟机、水阀、软管、水龙头、淋浴器、抽水马桶、面盆、橱柜、门、门锁、窗户等),在保修期内的由物业管理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超出保修期的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联系物业管理协助修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申请周转房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周转房准入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清退,当事人5年内不得申请周转房。

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周转房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利用周转房从事违法活动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第十八条之规定,涉嫌违纪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州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户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履行主体责任,对单位申请对象的准入条件、工龄、职级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在周转房准入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要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不能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承租户所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严重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州级机关现有公有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在马尔康地区工作的州级机关在编在职无房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州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坝州州级机关周转房管理办法》(阿委办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州级机关周转房申请材料

2.州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综合评分办法

3.州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程序

4.州级机关周转房租金标准

责任编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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