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着力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4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川机管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公用房实际,省直机关需要维修且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须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维修申请文件,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联系方式等。
(二)资金到位证明:财政预算文件或资金到账证明。
(三)租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和租用合同。
第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是否符合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
(二)资金是否落实。
(三)租用办公用房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现场核实维修项目内容。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项目单位。
(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维修。
(二)符合要求的,同意维修并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以上深度)、投资概(预)算。
第五条 项目获准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项目纳入数据库,建立该项目档案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六条 获准维修的单位准备好有关资料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资金来源、计划工期、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议、联系方式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二)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该项目概(预)算评审意见。
(三)收到概(预)算评审意见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评审结论7个工作日内办理立项批复。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增加或调整建设内容的,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须按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整立项。
(一)项目单位委托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整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的投资规模超立项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清单,并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项目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申请文件,须附调整立项论证报告、超10%的投资评审意见、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评审。若评审通过,7个工作日内办理调整立项的批复。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审查、监督及备案。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二)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经有关招投标审查备案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比选。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三)项目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招投标的准备工作后,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派员监督招投标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派人员按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中标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等)、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中标公示、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中标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施工合同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派员进行跟踪监督。
(一)发现违反立项批复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及时纠正。
(二)对跨年度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提供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对已完工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监督验收。
(一)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一)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延长1个月。
(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委托审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
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项目完整档案,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存档。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不得拆分;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的,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项目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中介评审、中介审计等单位和人员,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首次应记录在案并督促纠正,再次则纳入黑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3年内不得参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有关项目;有违法行为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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