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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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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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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组织起草了《阿坝州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订背景及过程

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自觉意识和责任约束,规范企业经营投资决策行为,增强国资国企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国资委在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同时落实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作调整完善和补充细化,组织起草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附则,共7章51条。主要内容有:

(一)责任追究概念

指企业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对象

包括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三)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二是客观公正定责;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四是坚持惩教纠建并举。

(四)责任追究范围

企业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资金管理、改组改制、其他违反规定等10个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0.1%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0.1%以下。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0.1%以上。

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认定。

(六)责任认定分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并对每种责任对应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禁入限制指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要明确市资委、属国有企业等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各自的主要职责,并规定按照受理、调查、处理、整改等程序进行。

责任编辑:州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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