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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州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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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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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zw.abazhou.gov.cn/abzgzw/c100040/202302/ca84fe45013f4a6fa95e79feb442e23e.shtml

阿坝州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涉及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实际,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精准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州国资委和州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教纠建并举。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推动州属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融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情形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

(二)公司内控及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的情形;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形;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形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对企业明显不公允的情形;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损害企业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情形;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情形;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损害企业利益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保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加入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情形;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情形

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的情形;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的情形;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的情形;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情形;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的情形;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情形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情形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情形;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的情形;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的情形;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情形;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的情形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情形;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的情形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情形;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报告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情形;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情形;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情形;

(七)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的情形

第十三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情形;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形;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的情形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情形;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

(三)设立小金库的情形;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情形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情形;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情形;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情形等。

第十五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情形;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的情形;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形;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形;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情形;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的情形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可以按以下标准确定: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0.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0.1%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0.1%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资产损失孰低认定。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其中,涉及州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的相关事项,报州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州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以下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州属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州属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三十州属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表明异议的,可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三十一按照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核查处理

三十二州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十三州属国有企业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州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十四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州属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三十五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三十六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州属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群众举报等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四十对州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牟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

四十一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州国资委批准。

四十二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四十四州国资委和州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五州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州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州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州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州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州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州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四十六州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本企业的责任追究

(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

(三)建立健全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配合州国资委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州人民政府及州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十七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况,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州国资委和州属国有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其他好处等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州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责任编辑:州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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