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等文件制度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中“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以各级政府推动建设并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为主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开放共享,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纵横联动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二、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再新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目前各市场主体投资建成并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交易系统,其功能定位、场地建设、服务标准和系统建设须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相关要求,且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化开展交易服务。
三、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均应进入我省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于《目录》所列A01项目,原则上进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单位)或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单位)同级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开展交易。由中央部委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单位)立项(批准)或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于《目录》所列B02、C03、D01、D02、D03、E0202、E07、G01项目进入平台体系的方式与层级、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由各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商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确定并公布。
四、各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本级、本系统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做好服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功能,强化对接共享、完善制度规则,确保《目录》内项目按要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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