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规范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项目涉及的监督部门中行政层级较高的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积极推行三维数字化并行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
(三)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方式、因素等作出规定。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投标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担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六)强化项目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其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
(八)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九)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
(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十一)改进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加快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在全省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积极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入库征集,加强行业审核把关,持续扩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合理确定评标专家到场时间,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十二)提高评标质量。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十三)规范评标错误复核。评标复核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四)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公平竞争。调整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保障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全面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现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有效联动,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优胜劣汰。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招标代理机构竞相提升服务质效。
(十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
(十六)明晰交易场所定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十七)规范交易场所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也可选择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内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
六、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十八)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加快修订完善我省招标投标重要制度规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及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范本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全省原则上应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范本;全省范本尚未出台、市(州)拟先行制定的,应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九)深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鼓励各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撤销或屏蔽。统一评标结果公示体例,对开标记录、评分、否决投标理由、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基本内容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依法、及时、规范公开中标结果和有关投诉处理、行政处罚信息。
(二十)提升招标投标监管质效。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或下放行政监督职能。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严禁以备案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灵活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数字化和智慧监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各行业以数字化、结构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加快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息库。积极探索推进智慧监管,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大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化全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联动配合,“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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