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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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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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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标专家应当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招标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负责地完成评审工作,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       评标专家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招标人及其他任何人员的影响,不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       评标专家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索取、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人的任何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

四、       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场所前应主动将所有个人通信工具,具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设备交监督保管。评标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评标过程所有商业秘密。

五、       评标专家不得将对特定投标人非客观因素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不当的导向,暗示或相互串通的行为,影响评审公正性。

六、       评标期间服从统一组织安排,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地点。

七、       评标专家不得实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八、       评标专家主动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及社会各方的监督,客观公正的履行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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