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府办发〔202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阿坝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阿坝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规范和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单位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州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对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直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州财政局是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受州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出租、出借、租用、维修、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审批或备案;
(五)负责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产权界定、清查核实、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配合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州级公物仓资产盘活利用、统筹调剂等工作;
(六)接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接受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收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实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事项,部门预算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抄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事项,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州财政局会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第十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国家、省、州另有规定外,州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因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合作的,经集体决策和资产评估,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州直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特殊情况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后审批,评估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州财政局报州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州直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引导和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 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州直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产、地产处置,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审批。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中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
(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
(三)股权、债权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原值和评估价值之一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审批。
(四)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审批;无偿转让、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报州政府审批。其他方式处置,原值100万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审批。
(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审批。
(六)不同政府层级或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间资产划转,一批次账面净值或者评估价100万元以下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州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禁止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州直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盘亏的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根据资产盘点清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材料,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核销账务申请。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相关单位可申请报废处置。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但确实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价值申请报废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设备资产报废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应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报废的,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报告或者相关证明等,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报损、报废、核销账务的申请。
(四)被盗的资产,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者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核销账务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原则上按照集中统一规定进行处置。经批准报废处置的电气电子设备,应当统一定点回收,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随意丢弃。涉密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三十五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四十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向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四十九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依法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依法对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
(二)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同级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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