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当以地震烈度为指标,按照某一原则,对全国进行地震烈度区划,编制成地震烈度区划图,并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时,区划图可标志烈度便被称之为“地震基本烈度”。
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至九十年代,相继编制了三次地震烈度区划图。通常被称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由于这三代区划图的编图原则不同,因此,各图的基本烈度的定义也不相同。
第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的编制原则:历史地震烈度的重复原则和相同发震构造发生相同地震烈度的类比原则。这一代的基本烈度被定义为:“未来(无时限)可能遭遇历史上曾发生的最大地震烈度。”
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中的基本烈度为:未来一百年一般场地土条件下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烈度。第二代地震区划图的编制方法称为确定性方法,图中标示的烈度在对具体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时需做政策性调整。
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采用了地震危险性分析的概率方法,并直接考虑了一般建设工程应遵循的防震标准,确定以50年超越概率百分之十的风险水准编制而成。
因此,基本烈度被定义为未来50年,一般场地条件下,超越概率百分之十的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本烈度也是一般建设工程(即建筑物抗震分类标准中的两类建筑)的设防烈度,也可以叫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本世纪初以地震动参数为指标编制了地震峰值加速度图、反应谱特征周期图。并以国家标准颁布施行。至此,在抗震设防中不再直接应用基本烈度一词。但抗震设计仍保留地震烈度的概念作为建筑物抗震措施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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