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防震减灾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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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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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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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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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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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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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催告责任: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要求责令改正并进行补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执行责任:强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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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催告责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执行责任:强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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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1.《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机构贯彻落实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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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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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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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印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务会研究决定,以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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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3.《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发布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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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设施设置建设方案及建设情况审查备案 |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四川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受理责任:公示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公布责任:审查合格的,进行审查备案。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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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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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 |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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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37-282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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