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我州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中国地震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四川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阿坝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州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震减灾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中的执法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防震减灾部门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防震减灾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三)防震减灾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防震减灾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示的情形。
第七条 防震减灾部门政服务中心窗口应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防震减灾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年1月31日前公示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防震减灾部门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部门门户网站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部门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同时可使用其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
行政审批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依相关流程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各类防震减灾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执法事项承办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部门办公室提出按照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加强对内设执法机构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要求公示的,按照《阿坝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相关内容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阿坝州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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