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

阿坝州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4
字体:
访问量:
来源: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规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阿坝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州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防震减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防震减灾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防震减灾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六条 防震减灾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防震减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防震减灾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条 防震减灾部门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和负责人签名。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者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防震减灾部门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防震减灾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部门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二十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防震减灾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阿坝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