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3.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5.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
该科室负责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1. 行政奖励:1项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
2.其他行政权力:1项
地震信息发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监测科
该科室负责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1.行政许可:1项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共4项
(1)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2)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3)对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对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3.行政确认:1项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4.行政强制:1项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5.行政检查:共2项
(1)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检查。
法律依据:《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2)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其他行政权力:共3项
(1)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二十三条。
(三)震害防御科:
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1.行政处罚:共5项
(1)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或不按经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3)对建设单位不按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4)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依法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行政强制:1项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3.行政检查:2项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4.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1)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
法律依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2)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的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发〔2012〕33号)。
(四)地震应急救援科
该科室负责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1.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1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其他行政权力:1项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三、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一)防震减灾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请的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许可证的颁发。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驳回。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件编号,并加盖颁发机关印章。
(二)防震减灾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和结案。
(三)防震减灾行政确认的一般程序是:确认事项的提出、检查鉴定、确定鉴定结果和确认结果公告。
防震减灾行政确认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防震减灾行政检查的程序是: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五)地震行政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六)地震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是:下达催告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述权,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七)其他行政权力的一般程序是: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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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阿坝州防震减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