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1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
2 |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或不按经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3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4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5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6 | 对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7 | 对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8 | 对建设单位不按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9 | 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依法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10 |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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