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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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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2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或不按经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条、第十六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3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4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5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6

对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

对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

对建设单位不按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9

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依法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0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1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12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13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14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5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6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17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18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9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

20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

其他权力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21

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2

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3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24

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的认定

其他权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发〔201233号)

25

地震信息发布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6

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其他权力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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