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发改〔2021〕443号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前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现将《阿坝州州级前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坝州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阿坝州州级前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物资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州级前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前置救灾物资,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州应急局、州发改委提前向某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配送的州级救灾物资,遵从“权属在州,管理属地”的原则。
第三条州级前置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对突发重特大灾害和事故,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未经州应急局批准,未获州发改委调运通知,各县(市)不得擅自动用或再次前置州级救灾物资。
第二章申请与动用
第四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应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经综合评估后仍不能保障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需动用州级前置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物资接收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报告,经州应急局相关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五条 州级前置救灾物资动用程序。受灾县(市)应急部门(申请)州应急局审批(调拨指令)州发改委(调运通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并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发放物资)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县(市)经批准动用州级前置救灾物资或接到州发改委直接调度州级前置救灾物资调运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物资配送,确保物资第一时间运抵灾区使用。
第七条 动用州级前置物资的县(市)应及时向州应急局、州发改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反馈救灾物资配送进展情况,确保州应急局、州发改委第一时间掌握配送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管理与保障
第八条有关县(市)应加强州级前置救灾物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州级前置救灾物资管理台账,开展定期巡检巡查,确保前置救灾物资储备安全。
第九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州级前置救灾物资承担主体监管责任。
第十条 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调拨前置物资发生的物流、装卸费用由应急物资接收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接收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共同做好应急物资管理、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若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由各县(市)责任人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应急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