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特别行政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阿坝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州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政务数据资源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具体承担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责任主体,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开放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发展规划,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标准化建设,制定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地方标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平台、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灾难备份中心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州、县(市)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政务云和数据中心。
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包括:阿坝州共享交换平台、阿坝州数据开放平台、阿坝州政务数据资源池三大子平台。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编制、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
县(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州、县(市)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及政务云平台进行建设和部署,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系统功能、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化建设等完成情况。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阿坝州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目录管理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州级政务部门和县(市)开展目录编制,审核、汇总后形成本州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在审核、汇总政务部门数据目录过程中发现数据目录重复的,应当协调明确采集部门。
第十六条 州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县(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未纳入本州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本地区政务数据,经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个性化目录。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保障政务数据资源的真实、准确、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部门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变更依据等,报送本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政务信息系统更新完成的;
(四)其他涉及政务数据变化的情形。
第四章 采集与汇聚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在政务数据目录的范围内采集数据。
政务部门采集数据,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政务数据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及时归集本部门及所辖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要求,及时向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归集数据。
第二十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城市部件、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主题数据资源库。基础数据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实时归集,并通过阿坝州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向其他部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和归集的质量管理,对本部门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数据,承担数据质量责任。
第五章 整合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根据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提供政务数据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州、县(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
政务部门应当无偿共享政务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应当依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政务数据。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应用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类型,并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共享类型。
无条件共享的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数据,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使用;不予共享的数据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
政务部门将政务数据列为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现阿坝州共享交换平台与国家、省共享交换平台级联对接。
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阿坝州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数据,逐步整合部门间直连的共享通道。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本部门可以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并在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中注册、发布和及时更新。
政务部门注册可以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时,应当提出申请共享政务数据所需的全部材料名录。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数据的,应当通过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提交数据资源共享申请。
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政务部门可以通过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其他政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和其他组织、个人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或通过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申请复核。
申请人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复核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向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申请复核的,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校核,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答复申请人。需要延长复核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或者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数据复核期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服务事项,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不得以复核数据为由拒绝、推诿,不得要求申请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同政务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政务数据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政务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开放应用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开放,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开放重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开放属性,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并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开放属性。
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
不予开放类政务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有条件开放类。
第三十二条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开放相关政务数据,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现阿坝州数据开放平台与国家、省开放平台实现对接。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类型,编制、发布无条件开放清单和有条件开放清单,并按照开放清单将政务数据归集到阿坝州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政务数据的统一服务。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求获取无条件开放清单中政务数据的,可以从数据开放平台在线获取。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创新发展、城市治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数据开放平台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政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可以开放的,通过阿坝州数据开放平台授权开放;不开放的,政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应当仅限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有条件开放清单中的政务数据用于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利用对象。
政务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了解开发利用情况。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六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市场化运作工作的统筹指导。政务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公司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提升政务数据价值和应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州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应用,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拓展政务数据来源。
政务部门应当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提高决策、管理和服务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促进本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数据提供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阿坝州大数据中心平台、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防护、数据安全风险测评等管理制度,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网络和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备份、加密认证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保密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保密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容灾备份和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发生危害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政务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务数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报送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未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采集政务数据,或者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政务数据的;
(四)拒绝、推诿归集政务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更新或者复核政务数据的;
(六)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的;
(八)不按照规定受理、答复、复核或者反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需求申请的;
(九)违规使用、披露、泄露、买卖政务数据的;
(十)擅自更改、删除政务数据的;
(十一)违规复制、记录、存储政务数据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或者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