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19发改处〔2022〕1号CF043)
史中山、王常海、王利忠、周林、李佛生 :
我委于2022年3月28日对省道446线松潘县草原乡至黑水县麻窝乡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标段(以下简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史中山(专家证号:510122176)、王常海(专家证号:510122595)、王利忠(专家证号:510122680)、周林(专家证号:510133557)、李佛生(招标人代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该项目评标基准价,导致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错误,直接影响评标结果。以上事实有《省道446线松潘县草原乡至黑水县麻窝乡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监理标段招标文件》、两次《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八条及其附件一“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二条第15项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负面行为记6分”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其附件一第二条第15项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史中山、王常海、王利忠、周林作出负面行为各记6分,禁止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对李佛生作出禁止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你们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法委发〔2021〕5号),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4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们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们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