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8日,我委收到你公司递交的投诉书称:“汶川县龙溪阿尔沟滑雪场项目(一期)施工(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条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不具备投标资格,应取消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经审查,我委认为你公司投诉书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此外,经核实该项目由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19-513221-49-03-392085】FGQB-0095号批准建设,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之规定,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应由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监督。
综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请你公司依法向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投诉。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