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地方志与历史学历来有“同源异流”的密切联系,同时两者间的关系研究一向又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以往地方志自身性质定位不明。而今,地方志“资料性文献”性质之说逐渐为方志学界所认同。这是对史志关系重新进行审视分析的重要前提。本文在此基础上,从地方志的本质特征、地方志与史学研究的不同结构、中外史学研究发展过程及态势等几个方面,对史志关系作了梳理分析。
关键词:地方志编纂 历史研究 关系辨别
地方志历来与历史学关系密切,目前总体上仍属史学研究范畴,是“历史学”学科中二级学科“专门史”下的一个重要分支。但目前方志学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史志关系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历史上,地方志的性质有“一方全史”、“历史地理类著作”、“百科全书”等各种说法,而且始终未形成共识,这也使得它与史学的关系似乎既“剪不断”,又“理还乱”。而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使地方志“资料文献说”的性质终成定论,从而也使得我们能够重新审视并厘清史志关系,这对两者特别是对促进方志学科的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从地方志的本质特征看史志关系
《条例》是地方志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纲领性文件,它对长期以来纷争不休的地方志性质和本质特征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志是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特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1)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明文要求:横排门类,述而不论,纵述史实,是志书编纂应予遵循的基本“志体”。(2)这三点恰恰分别与《条例》的全面、客观、系统要求相对应。这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体现了两者间的逻辑联系和内在规律。因此,“全面”地“横排门类”,“客观”地“述而不论”,“系统”地“纵述史实”,既是地方志的本质特征,是志书编纂实践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它与史学等其他研究形式的重大区别。
(一)“全面”地“横排门类”——地方志编纂的重要前提
规范性志书的首要特征便是“横排门类”、“横不缺项”。一部完整的地方志书(特别是省、市、县三级“通志”等区域性志书),一般会涉及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门类、各个方面。有时一部县志便有数百万字规模,省志甚至有数千万字之巨。可谓纵横古今,包罗万象。清代有人下过结论:“志也者,志天之文,志地之理,志人事之成败,志世数之沿革,下及一民一物一草木,昆虫、鸟兽、鱼鳖,纤悉必志。”(3)可见其涉及范围之广、记述事物之细的程度。这种记述对象的广泛性和覆盖面,充分展示了地方志记述历史的全面性特征。
与方志编纂的“横排门类”有所不同,一般形式的历史研究(如地方史)往往以时为经,按时排列,分时叙述。在此前提下,它不一定像志书那样包罗万象,揽括无余,而是常常在某个中心点上(如时间、事件、人物等)以深度分析而见长。因此,地方志“虽然具有地方史的性质,但内容却比地方史来得丰富,记载的面远比地方史来得广阔,而地方史的内容又比它来得专与深,两者虽有相同之处,却并不等同。因此,地方史既不能代替地方志,地方志也代替不了地方史。方志就是方志,有它自己的特性,决不能以地方史的尺度来要求,否则编写出来的就不可能是地方志。”(4)这是史、志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客观”地“述而不论”——地方志编纂的基本方法
地方志是“记述”各地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条例》对其所作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客观原则,即必须注重“客观”“记述”而不是偏重“主观”“研究”。
所谓“记”,是一种最接近事物本来面目的客观载录,例如基本不作加工的原始资料收集抄录便是“记”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地方志本质上是一种“资料性文献”,因而客观地“记”是志书编纂的基础和底线。
所谓“述”,《说文解字》释义为“循也”,即遵循前人所创。所谓“述而不论”(述而不作),朱熹将其注解为:“述,传旧而已,作,则创始也。”(5)可见,这里的“述”实际上是指要力求客观地反映历史的真实状况,与“记”具有同等意义。而从大量所存旧志和新编地方志实践来看,《规定》所要求的“述而不论”,实际是指志书编纂要在客观“记”的基础上,借助于考据、校勘、辨伪等手段,以归纳整理等形式进行的适当阐述。与“记”相比,它既以原文为基础,同时显然又有二度加工的成份。因此在方志编纂中,“记”和“述”总体上都属于一种客观载录的方式。
所谓“论”(作),则是指在“记”、“述”基础上所进行的更深程度的分析研究和阐述。相对于前两者,“论”的主观色彩和再度创作的成份更重。因此,“记”与“述”应是方志编纂的两种基本方法,但“述而不论”又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胡乔木同志曾强调:“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多余的评论不但不为地方志增光,反而为地方志减色。”(6)因而“述而不论”是志书编纂与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
与方志编纂不同的是,历史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则必须“述”而又“论”。顾颉刚曾指出:“编著中国通史的人,最易犯的毛病,是条列史实,缺乏见解”,并一针见血地指出此类史著“极为枯燥”。(7)这是史志研究各自不同的重要特点。
不过,“述而不论”并不意味着方志编纂与历史研究的截然分离,也不意味着方志编纂者就没有丝毫的主观意图甚至是感情色彩。一部合格志书特别是精品佳志,必定是编纂者对大量基础材料进行再度加工的过程。编纂过程中必然会不同程度地渗透编纂者的主观意图、学识水平、个人修养等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原始资料入志的数量比重、位置结构、角度分寸等等重要因素,志书也必然会深深打上编纂者的主观烙印。只不过地方志的本质特征和编纂规律,仍然要求编纂者的主观意识相对较为平和、隐秘,往往须寓主观意图于客观记述之中,体现在资料的取舍加工和编纂的角度手法等具体环节上,尽可能以客观事实表达自己的主观意图和感情色彩。因此,尽管“述”而未“论”,但编纂者的主观意图仍能不同程度地得以体现。相反,机械呆板地收录拼凑资料,既不可能真正“客观”地反映历史的本来面目,也不符合“客观”记述原则的本质要求。
(三)“系统”地“纵述史实”——地方志编纂科学程度的检验标准
所谓“系统”:一般是指同类事物的若干要素,按一定联系组成的有机整体。规范化的志书除了需要“横”排门类,“横”不缺项,还应“纵”述史实,“纵”不断线。如果说前者是支撑志书的框架结构形式,那么后者就是在这一框架基础上形成的内容主体。它要求在对历史发展条分缕析、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力求使志书脉络清晰、持续连贯。这种“横排竖写”的形式,使所记载的对象得以成为一个纵横有序交织并融合贯通的整体系统。特别是从古到今,每隔一个时期连续不断的“续修”形式,使地方志承前启后、首尾相联并世代延续,从而系统地展示历史发展脉络。
还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将“系统”性视为检验志书编纂科学规范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还在于从宏观层面看,这个“系统”还包含了上述“全面”地“横排门类”、“客观”地“述而不论”、“系统”地“纵述史实”等各个要素。也就是说,一部方志特别是庞大集成形式的通志,应有门类齐全、规范合理的框架结构,应有严谨缜密、鲜明独特的编纂方法,应有持续连贯、完整如一的记述体系。如果在这些要素的任何一个层面或环节上出现问题,全志的科学系统性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从地方志编纂和史学研究两者的不同结构看史志关系
以地方志“全面”地“横排门类”,“客观”地“述而不论”,“系统”地“纵述史实”等三个本质特征为依据,从以下图示结构,可对史志关系作进一步分析:
(一)地方志书编纂结构(如图)
⊥
这个“⊥”形图示结构表明:
1.“⊥”形结构是方志编纂全面地“横排门类”和系统地“纵述史实”两个特征的有机组合。
图中,下面一“—”表示志书编纂“横排门类”、“横不缺项”的“全面”性特征;上面一“|”则是指志书编纂“纵述史实”、“纵不断线”的“系统”性特征。这个“横排竖写”的纵横结构,使志书得以成为一个整体系统。为此要注意:
首先要注意这一“—”既不能太“短”,也不可太“长”。就“短”来看,重要门类不能缺项,也不能轻易与其他门类合并甚至随意“降格”,否则,这一“—”就有可能过“短”,也支撑不住这个总体系统。就“长”而言,“横排门类”并不意味着不加选择的面面俱到,也不能仅凭编纂者的主观意图甚至个人偏好将有些次要内容随意“升格”,关键看是否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否则,这一“—”过“长”也可能会使总体结构失调。总之,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好,或因缺门缺项失之过“短”,或因杂乱罗列失之过“长”,都可能会使全志门类杂乱。各行业比重不相称,结构不协调,影响全志的比例关系和总体水平。正如洪亮吉所言:“一方之志,苟简不可,滥收亦不可。”(8)
其次要保持这一“|”的延续完整性。即不仅一个时期、一部志书编纂时要求“纵述史实”,而且在一个特定行政区域甚至行业、单位中,还要求以续修(有的则需重修和新修)等各种形式,使同类志书经过各个不同时代的连续编纂,成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首尾连贯并世代延续的整体系统。如果这一“|”中间出现空缺甚至断裂,非但不可能完整地展示一地或一行一业历史的发展脉络,进而也可能会使整个系统的意义价值大打折扣。
2.“⊥”形结构是方志编纂“记”与“述”两个要素的有机组合。
图中下面一“—”表示为“记”,即指志书基础性的史料记录记载;上面一“|”表示为“述”,即志书是在“记”的基础上,以归纳整理等形式进行的适当阐“述”。也就是说,志书不仅要客观地“记”,还应适度地“述”。“述而不论”不等于“记而不述”,这是史学研究和方志编纂辩证关系的准确定位。而要客观地“记”,准确地“述”,关键要处理好“存真”和“求实”两个问题。从地方志编纂角度看:
所谓“存真”,就是在对待历史时,要对现存史料进行严谨细致的考订验证。因为志书编纂的主要形式不是学术研究,而是要通过史料尽可能了解和弄清历史真相,并以资料性文献形式留与后世。但由于历史实际上存在着“被描述的对象”(真实的历史)和“对对象的描述”(历史学)两种不同的复杂情况,而前者“就像数学上的极限,只能靠近,永远无法完全达到”。因此“真实发生的历史”和“历史学家描述出来的历史”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9)因此“存在的未必都是真实的”。对这种鱼目混杂、良莠难辨的情况,必须“去伪”才能“存真”,辩伪、疑古因而也是我国史学界的传统。这就要求志书编纂者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浩如烟海的大量文献资料加以研判甄别,以证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不按科学态度和方法,再对遗留至今的史料进行筛选甄别、校勘修订,而是一味机械地照抄照搬,其结果很可能会步入“偏听偏信”的误区,最终也难以达到“存真”目的。
所谓“求实”,就是在对待现实时,对入志资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古人云:“史非一家之书,实千载之书,祛其疑乃能坚其信,指其瑕益以见其美”,“惟有实事求是,护惜古人之苦心,可与海内共白。”(10)按“详今明古”的要求,新编地方志大量资料来自于现实,如果说一些早期史料难以甄别尚有可原,那么相对而言,当代入志资料的鉴别难度显然要小得多。其实,问题可能还不在于对史料真伪程度的鉴别,而在于对当代资料的入志把关。因为志书下限与现实太近,往往人在、物在、是非也在。因此关键在于当代方志人能否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入志事物的真实面貌,否则很可能因为编纂者的主观失误将谬误留给后人。
(二)史志关系结构(如图)
史志关系历来是方志学界关注的热点、论争的焦点和学科建设的难点。尽管《条例》已对志书“资料性文献”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学术界的纷争似乎并未休止。本文暂且撇开各种不同观点,试图用以下图示结构说明问题。
工
这个“工”字图形结构表明:
1.方志编纂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基础。
在图中,下面的“⊥”形结构为“方志编纂”,上面一“—”则表示为“历史研究”,表明方志编纂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基础。
李大钊曾指出:“史学可分二部:记述历史;历史理论。记述历史的目的,是欲确定各个零碎的历史事实,而以活现的手段描写出来,这是艺术的工作。历史理论的目的,是在把已经考察确定的零碎事实合而观之,以研究其间的因果关系的,这乃是科学的工作。”(11)
梁启超在史学界曾首创“客观”与“主观”之说:“凡学问必有客观、主观二界。”“史学之客体,则过去、现在之事实是也;其主体,则作史、读史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是也。”(12)何兆武也认为:“‘历史’一词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指过去发生过的事件,一是指我们对过去事件的理解和叙述。”相应地,“历史学本身就包含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历史学Ⅰ)是对史实或史料的知识或认定,第二个层次(历史学Ⅱ)是对第一个层次(历史学Ⅰ)的理解或诠释。”(13)
这都说明:历史学可由两个不同方面构成,“客观”的“记述历史”是前提,“主观”的“历史理论”是在前者基础上的深化,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史学研究的整体系统。
如果承认地方志从大类上属史学范畴,而且又认定其不是纯学术研究,而是一种“资料性文献”,那么,无论从历史所存志书形式还是从目前的方志编纂实践看,地方志应当属于“客观”地“记述历史”的范畴(即“历史学Ⅰ”),这是它与历史研究的职能分工和关系定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志书是在史料收集整理基础上形成的“资料性文献”,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基础。有学者早于《条例》颁布前已明确指出:“方志虽属史的范畴,但毕竟非史,而是史料。”(14)这也使得“志为史基”,“史从志出”有可能成为现实。
对于史志的这种关系,其实古人早有认识。如明代《汉阳府志序》所言:“志者史之积,史者志之成。”(15)章学诚认为:志书可“补史之缺,参史之错,详史之略,续史之无”。(16)因此“修史,必将于方志取其裁”。(17)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常作这样的比喻:假如一条堆放着各种书籍的船只,因装载太重快要倾覆时,必须往外扔书。在扔完其他书籍后,当最后需要在志书和史书之间作出选择时,他认为应当保留志书。因为只要有高质量的志书,便可以写出新的史书。(18)从而生动形象地阐述了志书的客观价值地位和史志两者的辩证关系。
当然,志书编纂与单纯的史料收集不能完全划等号。事实上,经千百年发展,即便围绕史料的发掘、收集、清理及考辨等内容,也已形成了考据、文献、档案、辨伪、校勘、辑佚等等一条完整的学术链。作为以收集史料为重要内容和以资料性文献为基本形式的志书编纂,既需要运用这些学科和借鉴它们的科学方法,同时又有自身的独特规律和方法。
2.历史研究是在地方志书基础上的深化。
图中,建立在“上”形结构(方志编纂)基础上的一“—”特指“述而不论”的“论”。前已述及,“论”是在“记”、“述”基础上所进行的更深程度的分析研究和阐述。但“述而不论”是方志的一个重要特征,因而此处的“论”显然不是指方志编纂,而是特指建立在方志基础上的历史研究(即“历史学Ⅱ”)。
从史学研究角度看,尽管“历史学的首要任务当然是收集和考订资料,但历史决不等于资料”。“以‘文献’为中心的各种工作不应成为现代史学的主流和正统,不应成为现代史学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理想。”“可以说,真正的历史研究开始于资料全部考订准确清楚之后。”(19)正如章学诚所言:“整辑排比,谓之史纂;参互搜讨,谓之史考,皆非史学。”(20)而且从近现代一直延续到当代,史学界逐步形成的共识是:“历史学本身就具有解释学的性质”,“就历史学而言,我们可以断定,如果说它是一门科学的话,它是一门从事评价的科学。”(21)从这个意义上看,既然地方志以“资料性文献”性质定位,以客观收集、整理史料为主要内容和形式,那么历史研究无疑是建立于“客观”和研“史”基础上的“主观”之“论”。“通常的看法总以为所谓历史学就是(或主要的就是)历史学Ⅰ,而不知道历史学之成为历史学,其关键乃在于历史学Ⅱ,而不在于历史学Ⅰ。”“史料学不是历史学,也不能现成地给出历史学。”“历史学之成其为历史学,却全有待于历史学Ⅱ给它以生命。没有这个历史理性的重建,则历史只不过是历史学Ⅰ所留给我们的一堆没有生命的数据而已。”(22)
需要说明的是,历史研究并不仅仅以方志为基础,方志也不只为历史研究服务,两者都还有更为广阔的空间。而且上述“”字形图示结构是对史、志结构关系的一种形象描述,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层次高低和水平差异。其实,不仅两者本身就各有侧重,而且与史学研究一样,方志学同样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特对象和编纂规律方法的科学。因此,方志要真正成为历史研究的基础,就不能只关注史料收集而忽视编纂者史学理论素养的提升和学科建设。
三、从史学发展过程和变化趋势看史志关系
(一)从我国史学史的传统影响看史志关系
由于地方志是我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形式,与史学研究具有天然联系,而且史、志一度曾同源同根。可以说史学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甚至每一次波折起伏,都会对方志编纂实践和学科建设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纵观中国史学史发展过程,始终垫在泾渭分明的两种现象,即从史撰、史考两种传统一直到延续至今的史观、史料两大派别。如果承认这两种系统的存在,那么从史学史发展过程和史志关系程度看,不能不首推历史考证方法对方志编纂和理论研究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上世纪初,由于受兰克学派的传统影响,从王国维倡导的“二重证据法”,到陈垣的“竭泽而渔”收集资料说,再到傅斯年“史学本是史料学”的鲜明主张,尽管历史考证学派曾因存在一些缺陷而受到史学界的批评指责,但它始终在近现代中国史学史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位置。而且到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大半个世纪的论争,“以往被轻视并遭到批判的历史考证方法重新受到重视。”“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尊重事实、重视史料是历史学科的基本要求,离开史料和史实而空谈理论,曾经给史学界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为了还历史的科学性,历史考证方法必须被重申和重视。”(23)
事实上,直笔信史历来是方志界遵循的优良传统。早在清代,方志界就存在“考据派”和“文献派”等两大派别。如“考据派”代表戴震“所做的学问,无一不从考据入手。只有考据才是做学问的正道”。“文献派”代表章学诚则认为:“地理沿革仅是方志内容的一个部分,不能以此来概全书,”而“要靠搜罗大量地方文献加以编纂”。(24)在今天看来,无论是重历史考据还是重遗存文献,实际上都是在遵循客观准则基础上采用的不同编纂方法而已。
因此。如果说在所有学科中,历史学与方志学关系最为密切,那么很显然,在我国史学史和方志编纂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作为一种“资料性文献”,历史考证方法对地方志编纂的影响最为深刻,这种传统实际上已延续至今。如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20年为一轮,无论是一轮还是二轮修志实践,无论方志学界范围内有多大争议,“述而不论”的“客观”性原则事实上已成为方志界共同遵循的修志准则。
当然,用今天的辩证眼光看,无论是史料还是史观,无论是考据还是义理,无论是实证还是论证,都是史学研究一个主题的两个重要范畴,只不过研究视野和侧重点不同而已,它们本身不应截然对立和分离,史学研究者和方志编纂者也不应在主观上厚此薄彼。
(二)从当代西方史学的发展态势看史志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史学界内部就一些传统问题的纷争外,毫无疑问,西方史学的影响越来越大。“自梁启超倡导新史学以降,20世纪的中国学者无论持论如何,借镜于西学来认识中国文化已成为普遍的特征,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25)从当前西方史学的影响和发展态势看,在方志编纂和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如何处理公共史学借助大众传媒产生的“双刃”效应与把握好方志编纂“全面性”原则的关系。
所谓“公共史学”一般是指以公众为阅读对象而撰写的历史。在英国学者约翰·托实看来,“公共史学虽然是历史的一部分,但是重心所在是消费历史……不是研究历史。相应地,读者也是消费者的态度,如同超市购物,方便快捷和包装良好即可。”他们“闲暇娱乐的需要超过获取真知的需要”,因此“在中国以至于很多人分不清历史与历史小说到底有什么区别”。(26)
近年来,借助于大众传媒,公共史学的效应被放大到了极致,以至于“历史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有人甚至预言有‘亡史’的威胁。当前遭遇的最新挑战主要来自后现代主义思潮和以影视、网络为主的大众传媒”。(27)如有学者就认为,就“都需要运用联想力而言,史家与文学家有共同点”,“没有丰富联想力是不可能完成的”,甚至“文学作品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进入史学。”(28)这样,“‘历史叙事’被视为文学形式之一,史学研究与哲学分析、心理臆测和文学想象混为一谈。”“‘史’与‘事’被割裂开来,‘事’不必尽出于‘史’,人们可以为了‘叙事’而任意杜撰‘历史’。”(29)甚至“有些人为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而抛弃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用这样那样的借口恣意解说我们祖国的历史而不受学术的道德的乃至法律的约束。”(30)显然,这不仅背离了传统的史学观念,而且一旦借助于大众传媒这个现代化传导机制,毫无疑问会影响当代公众的认知选择。这是导致目前虚构史学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由于公众毕竟是一个参差不齐的群体,“消费历史”可以甚至应当成为他们一种合理的文化需求,相应地公共史学也应有其合理存在的价值。但过度消费历史不能成为一种主流和导向。因为很显然,过度消费的最大缺陷是对历史以偏概全的图解甚至颠倒是非的曲解,它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众“片面”而不是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历史。而“全面”地向公众介绍和传承历史才是史学界的天职,也是方志编纂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方志编纂与公共史学仍有区别。作为历史研究的基础,方志编纂应力求全面展现而不是片面解构历史,特别要注意过度消费的倾向影响方志编纂的具体实践。
2.如何处理史学研究日益强化的主观倾向与把握好方志编纂“客观性”原则的关系。
从古希腊史学时代开始,西方史学就确立了追求信史的求真意识,这一基本的学术规范贯穿了西方史学发展始终。然而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从主观唯心主义立场出发来认识‘历史事实’,否定任何历史事实的客观性,逐渐取代实证主义史学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在西方史学发展史上日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20世纪30年代曾任美国历史学会主席的卡尔·贝克就认为:“‘人人都是他自己的历史学家’,历史可因历史学家的主观好恶而任意加以改变。”(31)近年来,在克罗齐“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论断的影响下,“现代史学理论经历了从客观主义向相对主义的转换,而晚近的史学则渐呈虚无主义的症候。”(32)
当然,这一趋势最初是建立在对兰克学派力主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客观主义”的批评基础上,而且也切中时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后来在相当程度上又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例如,传统史学多以史料考证为基础,以实证主义为指导。而新史学则强调研究者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甚至可以对客观历史进行“解构”与“重塑”,从而与传统史学大相径庭。它认为,以往“‘剪刀加浆糊’式的编撰,并不能再现历史的本来面貌”。因为“历史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存在一个可以观察和规定的对象,它消失得无影无踪”。“那消失得无影无踪的过去历史已经不能作为对象,也就不能感知和经验,更不能作为对象加以规定了。”“难道史学和历史研究也需要梦想和发明吗?答案是肯定的。”(33)我们“所提出的不是一种让史料自己说话,而是由历史学家提出问题的历史。”我们“不仅需要收集史料(并非史实),而且需要创造史料”。(34)
这种倾向的缺陷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有学者批评的那样:“新史学之后出现的后现代史学。解构了探讨长时段规则研究或‘宏大叙事’的合法性,将主观性推到更加极端的位置,甚至连事实判断的客观性都予以否定。”(35)“这样,他们既否定了历史事实上的客观存在,也否定了史学的客观性。”(36)
就方志编纂和方志学研究而言,无论西方史学界光怪陆离的变化对我国如何影响,有一点不能动摇:“‘求真’是史学研究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而且20世纪“最需要我们记取的教训是:史学的最高品格是实事求是,忠于历史事实”。(37)史学研究尚且如此,作为历史研究基础和“资料性文献”定位的地方志更应坚守。
3.如何处理史学研究的“碎片化”现象和把握好方志编纂“系统性”原则的关系。
“碎片化”无疑是当今史学界的一大时尚。由英国学者波普尔等所倡导的“碎片化”,是指“新史学在研究内容方面打破了老史学的局限之后出现的过度专业化和分散化,所研究的课题越来越细小分散,彼此之间缺乏联系,乃至整个史学呈现出无形无序的状态”。(38)
应该指出,“历史学是一门实证科学,当然离不开精细的考据和细微的具体研究。”而且方志编纂和史学研究在一定意义上都应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因此它“在某些领域不但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且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目前“有学者则认为碎化得还不够,中国史学要与世界接轨,就应当进一步碎化”。但也正因为它过度关注“个别时间”而非传统研究中的“地理时间”和“社会时间”,因而“碎片化不应成为历史研究的主流,因为碎片化没有完整地反映出历史学的功能”。(39)
防止过度“碎片化”倾向对方志编纂实践和方志学研究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于:方志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必须遵循客观原则,必须注重客观史料。但信守客观原则不等于支离破碎甚至以“碎片化”方式处理史料。因为,系统、完整同样是方志编纂必须遵循的又一原则。如果认为方志编纂也可随心所欲,凭编纂者的主观偏好便可对某些细节任意“碎片化”并随意升格,而对难度较大的门类却随意合并、降格甚至舍弃不编,显然会影响全志的科学结构,进而影响志书的系统性和总体水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完全否认近年来西方史学对我国史学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但地方志毕竟不同于史学研究(何况史学研究本身也有如何辩证借鉴和科学发展的问题)。从地方志的性质、本质特征和长期积累的志书编纂实践经验看,在适度借鉴的同时,还必须妥善处理好上述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完善。
注释:
(1)国务院第467号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第3页,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
(2)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第106页,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
(3)李瑜:《康熙畿辅通志叙》,于成龙、郭棻纂修,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复印件),藏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
(4)仓修良:《论章学诚的方志学》,中国地方志协会编《中国地方史志论丛》第330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5)见《辞海》(缩印本)第1742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
(6)胡乔木:《在第一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第119页,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
(7)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8)洪亮吉:《泾县志·序》,见《安徽历代方志丛书》,[清]嘉庆《泾县志》(上),黄山书社2008年10月版。
(9)俞吾金:《历史主义与当代意识》,《文汇报》2010年9月25日第6版。
(10)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11)李大钊:《史学要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245页。
(1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10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13)何兆武:《对历史学的若干反思》,《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
(14)(17)彭静中:《中国方志简史》第3页、第323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5)《修〈湖北通志〉驳陈火曾议》,《章氏遗书外编·补遗》,载章学诚撰《章学诚遗书》第619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16)章学诚:《州县请立志科议》,见《文史通义校注》(下)第588页,中华书局2000年版。
(18)朱佳木:《在贵州省地方志办公室调研时的讲话》(2010年5月25日),引自《贵州地方志网》。
(19)王学典等:《二十世纪中国历史学》第7页,第2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0)《文史通义校注》第524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21)[英]乔治·克拉克:《史学与近代史学家》,G·R·波特主编,张文华等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卷第3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2)何兆武:《对历史学的若干反思》,《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
(23)(37)瞿林东主编:《20世纪中国史学发展分析》第221,51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4)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347-356页,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
(25)何俊:《从治学门径看钱穆的中国文化价值观》,《光明日报》2011年8月1日第15版。
(26)孟宪实:《传统史学、新史学和公共史学的“三国鼎立”》,《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期第44页。
(27)(29)杨倩如:《史学理论视域下的“历史叙事”研究》,光明日报2011年5月26日第11版。
(28)王树人:《关于西方新史学的几点思考》,《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30页、31页。
(30)瞿林东:《普及历史知识目的在于提高民族素质》,《人民日报》2011年8月18日第7版。
(31)于沛:《历史认识中的“历史事实”问题》,《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02年卷第4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32)薄洁萍:《唯物史观与历史研究》,《光明日报》2010年1月5日第12版。
(33)王树人:《关于西方新史学的几点思考》,《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33页、34页。
(34)(36)(38)罗凤礼主编:《现代西方史学思潮评析》第259页、第28页、第2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35)吴英:《历史价值判断何以成为可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24日第8版。
(39)靳延史:《历史研究不应当碎片化》,《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年1月6日第11版。
(本文原载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7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历史学》201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作者潘捷军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原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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