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阿坝州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阿坝州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推广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能力建设及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州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能力建设及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各级科技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企业必须是审核认定的州级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批准入驻阿坝州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的企业。
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开展科技平台和能力条件建设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信息化系统建设、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活动专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科技示范推广活动的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科技培训等。
能力建设及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抵顶单位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等。
第四条能力建设及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年度预算成立后,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全州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示范推广能力的实际,发布申报指南,指导全州各地开展当年平台推广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编报工作。
(二)各县(市)科技部门按照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关于编制年度申报的安排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组织汇总审核辖区内科研单位、企业申报本地当年科技条件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县(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州财政局。
州级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按照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关于编制年度申报的安排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计划申报当年科技条件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州财政局。
(三)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各地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评审和论证,拟订本年度全州平台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会同州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审批程序的规定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项目安排计划后,州财政局按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计划和预算拨付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五条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及各县(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遇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事项,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各县(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平台推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报送州财政局和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州财政局、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各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未通过财务验收的,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将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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