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凡进必考。原则上一年举行两次,分别于每年4月和11月举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科50元(省财政厅、川财会〔2004〕13号)。
(五)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学历原件;
4、有会计工龄者需出示单位证明;
5、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需提供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科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4、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七)、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时需缴付工本费,每本15元,收费依据为川价函[2001]228号。
(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1、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2、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迁移。
(一)持证人员在本市或本县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二)持证人员跨市或跨省调转工作单位,应当出据书面申请,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持证人员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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