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文件转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税【2018】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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