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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采购处赴我州就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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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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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20日,省财政厅采购处吴正新副处长带领采购处相关科室,深入我州汶川县财政局、州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形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正风肃纪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张清翠同志陪同调研。调研期间,张清翠书记就相关情况向调研组一行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要从注重程序性的环节分割转到注重相关方的责任承担方面来。完善负责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完善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专家等采购链条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采购实体经办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完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评标时倾向性、排他性的法律责任,明确投标人放弃中标的法律责任和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责任。完善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加大行政责任和增加民事责任。

二是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要通过明确采购程序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之间的关系,调整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化解与招投标法的冲突。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完善六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及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变更为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条件、程序和管理。在招标适用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废标条件及其处理原则、以及围标串标、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尽可能的统一。

三是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要全面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把电子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认可电子采购方式的法律效力以及有关安全标准和普及标准等内容。

四是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要注重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功能,这一政策功能写进了《政府采购法》。经过十多年的宣传,在“务虚”层面已深入人心。当前,探讨这一政策功能,不能仅仅局限于政策意义的探讨,而是应探讨政策设计架构和政策具体落地的因素,真正推动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起步。要结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国情,使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内容丰富,与区域自治、民族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关联性很大的政策。扶持主体、扶持对象、扶持方法需要在制度设计时清晰定位,要考虑政府采购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其他政策相结合,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提高其他政策的落实效益。政府采购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应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殊情况,在确定扶持领域、扶持措施、预算预留、以及自主确定特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等方面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

此次调研邀请了州政府法制办、州林业局、州农业畜牧局、州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领导和汶川、茂县、理县、黑水等县财政部门分管政府采购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参加。州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县财政部门结合我州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特别是我州涉农领域种苗、种牛、种养等特殊物资政府采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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