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省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践行法治采购、强化优化监督管理等三大方面、十六项措施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既规范采购执行,又规范采购监管,既强调依法行使权利,又强调依法履职尽责。《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对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为了准确把握《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州财政局着重从四个方面对贯彻实施《若干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准确把握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新要求。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尤其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全州各级财政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
二是准确把握对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人的新要求。要求采购人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若干规定》精神,建立和完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拒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和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要严肃追责。同时,要求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要严格按《预算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及豪华采购现象发生。并要求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的监督管理,防止采购人与供应商违背合同,降低货物或服务标准、搞偷梁换柱,以劣充好的现象发生。
三是准确把握对政府采购代理项目的合法性要求。《若干规定》在确定代理机构的合法身份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各项政策上都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全州各级各部门严格按《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性身份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的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全面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政策措施。比如执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审加分等优先采购政策措施。
四是准确把握对政府采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新要求。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严格按《若干规定》精神,精简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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