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按照2020年1月20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现就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采购。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疫情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三、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本通知仅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采购,其他采购仍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任何采购单位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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