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职能简介
(二)2018年重点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二)支出预算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名词解释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阿坝州民宗委职能简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协助相关部门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乡,指导、督查、协调“一法两规定两条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对全州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6.参与研究分析全州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协调实施州委、州政府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全州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全州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文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承办州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8.负责管理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9.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0.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11.指导各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12.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3.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4.承担两项资金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两项资金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参与研究和制定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职责。
15.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6.承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阿坝州民宗委2018年重点工作
1.强化举措,全面抓实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持续开展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向广大群众及寺庙僧尼宣讲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惠民富民”政策,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二是进一步规范全州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维护好我州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严肃性、纪律性和规范性。
2.履职尽责,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一是调研督导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创建工作落实落地;二是规范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档案;三是召开全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推进会;四是对2017年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申创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五是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走廊,进一步促进我州及周边地区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六是赴外地学习借鉴,邀请相关媒体赴我州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行专题采访报道;七是扎实开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立法工作。
3.强化监督,全面推进民生项目实施
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监管措施精准。一是下达好2018年项目;二是做好2018年“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四是加强事前审核检查、事中跟踪监控、事后追踪问效的监管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创业、增收技能培训;六是利用新媒体及时公开项目推进情况和推广经验。
4.持续推进《青藏高原环境与山水文化(阿坝州卷)》编撰工作
完成《青藏高原环境山水文化(阿坝卷)》的初稿,送审稿,报送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核,征求国家民委、省民宗委、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部门意见,并报州委、州政府审定。
5.协作参与,全面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一是完成《青藏高原环境山水文化(阿坝卷)》的初稿,送审稿,报送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核、审定;二是做好参加四川省第十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前期筹备及参赛的各项相关工作;三是认真协助民族中学招生与管理工作;四是积极申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上报工作;五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双语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相关工作;六是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普查工作,做好我州的5个省“十三五”重点古籍出版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
6.统筹联动,全面提升城市民族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嵌入式社区。积极参加及承办一市三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强化一市三州民族宗教工作沟通联系,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员互动、衔接互补、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提升民族宗教领域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交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经验,切实巩固和发展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二是结合全州实际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共同承担服务管理责任,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协作机制。
7.依法管理,全面力促宗教和顺
一是加强民宗领域的常态化学习。认真领会中央治藏方略和省委藏区工作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藏传佛教工作;二是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稳步推进《阿坝州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宣教,常规开展藏传佛教人、财、物、事管理(即财税监管、场所管理、活动审批、僧尼管理等),健全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寺庙管理体系;三是积极开展全州经师评聘工作。逐步开展我州经师评定和聘任工作,规范管理学经班;四是加大民宗干部和教职人员培训力度。继续组织全州民宗部门和寺庙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和省州的相关学习培训。继续加强对寺庙民管会成员和青年僧尼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守法持戒,爱国爱教”宣传教育,积极培养寺庙内部爱国力量;五是积极争取、稳步实施“十三五”规划项目。围绕“社会大民生带寺庙小民生”,稳步推进民宗领域“十三五”项目实施。努力争取相关项目,进一步改善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六是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寺庙分类管理。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平安宗教活动场所三级联创工作,做到分类治理、动态管理,逐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8.多措并举,全面强化党建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学习教育,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全委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机关党支部活动正常开展;三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阿坝州民宗委属一级预算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下属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阿坝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阿坝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古籍研究中心,阿坝州民宗委培训教育中心,阿坝州民宗委涉宗网络监管中心。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阿坝州民宗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42.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01.9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9.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8.8万元。单位2018年收支总预算3169.52万元, 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1032.92万元,主要原因:单位2018年度人员增加,所需经费增加,今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参加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比赛、青藏高原环境与山水文化编撰等专项工作增加,经费增加。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1542.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42.9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1626.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7万元,占61.91%;项目支出619.62万元,占38.09% 。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单位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169.52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1032.92万元,主要原因:单位2018年度人员增加,所需经费增加,今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参加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比赛、青藏高原环境与山水文化编撰等专项工作增加,经费增加。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42.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01.9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9.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8.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单位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42.9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474.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43.6万元,主要原因:2018年人员增加,所需经费增加;项目支出增加331万元,主要原因:今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参加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比赛、青藏高原环境与山水文化编撰等专项工作增加,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01.92万元,占86.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9.8万元,占6.7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1万元,占2.22%;住房保障支出78.8万元,占4.8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801.2万元,主要用于 :民族宗教事务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367万元,主要用于 :民族宗教事务的项目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其他民族事务支出(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150万元,主要用于 :2018年参加四川省少数民族运运会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78.4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31.4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36.1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78.8万元,主要用于:为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单位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006.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9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0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州民宗委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89.6万元,其中:无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6万元。
(一)2018年无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7年预算经费0万元持平。
(二)2018年公务接待费3.6万元。较2017年预算经费3.3万元增长9%,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增加,公务活动增加,经费增加。
(三)2018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6万元。较2017年预算经费66万元增长30.3%,主要原因:单位2018年度特殊任务增加,经费增加。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州民宗委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单位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006.9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43.6万元,增长16.63%。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单位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大修、单位新进人员的办公设备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7年末固定资产:5,909,486.40元,无形资产原价6501元,累计摊销3250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本单位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36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所属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至本年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以前年度已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经批准用于新用途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