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3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属于城市生活垃圾范畴。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理念,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制度。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领导负责制,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价格成本调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政府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食品、质监、环境保护、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规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适度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条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获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运营要求:
(一)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选址、建设;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按
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
(五)建立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定期报告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设置有明显标志且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和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或者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载明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及流向,定期向环-境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和储存;
(四)应当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其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在收集、运输途中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四)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运输;
(五)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者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六)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七)餐厨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者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评估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公安、工商、食品、质监、环保、农牧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红黑名单、联合惩戒、征信等制度,制定相关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工商、食品、质监、环保、农牧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统计分析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约情况。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负责查处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 未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停业、歇业或者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邮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