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7〕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阿坝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州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对州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经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送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1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后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中旬前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各县(市)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州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中旬前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部门。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州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人民政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人民政府,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州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奖。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