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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0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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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

行政权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府发〔20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阿坝州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增强基层行政执行能力和治理水平,结合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和小金县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验,就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县级行政权力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依法实施乡镇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是增强乡镇行政执行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由乡镇依法行使涉及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事项,是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特别是野外火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森林草原防火法治环境,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末端发力、终端见效,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林草资源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承接行权事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85号)要求,本着属地管理原则,涉及森林草原防火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乡镇承接和实施。

三、规范承接工作

(一)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各县(市)要指导乡镇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森林草原防火执法人员相关基本信息、职责权限、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依据程序、结果决定等信息);制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二)推行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各县(市)要指导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采取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三)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县(市)要指导乡镇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编制森林草原防火重大行政权力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权力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各县(市)要指导乡镇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DB51/T2721-2020)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DB51/T2722-2020),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林业和草原行业行政处罚文书标准,依法规范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处罚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罚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作处罚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五)落实自由裁量权标准。各县(市)要指导乡镇依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相关要求,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六)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各县(市)林草部门要与乡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衔接机制和宣传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负责收集乡镇林草行政权力案件信息录入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全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各县(市)林草部门从资料、鉴定、检验、检测、重大问题研究与重大案件查办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

四、强化执法监督

(一)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各县(市)要指导乡镇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对乡镇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执法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二)落实行政权力对应责任。各县(市)要指导乡镇依法承接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并对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对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适用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市)应对承接事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通过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办理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开展案件评查、执法检查及执法评议。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乡镇及时、有效承接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权力,主动参与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相关问题,积极推进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承接乡镇接得住、用得好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市)要及时组织开展乡镇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重点就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办案流程、文书制作和行刑衔接等方面,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各县(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案件办理的指导力度。

(三)支持信息化运用。各县(市)要指导乡镇运用四川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等平台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有效开展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做好在线接警、案件调查及火情处置等工作,全力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附件:阿坝州实施四川省赋予乡镇涉及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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