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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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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0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加快我州旅游业恢复振兴,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旅游设施建设投入。灾后重建产业发展基金基础设施部分的资金应主要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先安排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应急救援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对口支援重建财政性资金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重要旅游通道、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城镇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争取国家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引导性资金投入方面要加大对重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支持。

  加大旅游生态修复及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旅游生态修复及建设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文化旅游产品保护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寨)、世界遗产和文博类等旅游产品的恢复重建和开发保护,加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力度,支持相关基础。

  三、加大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投入。对恢复重建的旅游企业贷款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相关程序申报,给予贷款贴息。

  四、加大乡村旅游发展投入。把乡村旅游纳入旅游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范围,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游人中心、乡村旅游公路等公益性设施,将全州“三星级”以上的农(牧)家乐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鼓励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村。

  五、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积极帮助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向上级部门争取旅游商品开发技改资金,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地方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广阔的旅游商品,提高旅游商品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减免旅游企业税费。按照国家有关灾后重建税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免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税费。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旅游产业的恢复重建,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建设及乡村旅游发展等的信贷投入,对因地震受损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信贷需求给予积极支持,并合理调整贷款期限。

  八、对旅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的银行贷款和旅游景区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各县政府要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开展旅游业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帮助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借助绿色通道加快融资进度。

  十、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重大旅游项目在完成前期项目策划和论证后,各县应优先做好土地配置,支持招商引资。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比照州重大项目用地政策对待。

  各县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旅游项目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州政府备案。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建立健全政府协调服务机制,为招商引资旅游项目落地服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把项目实施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督促旅游企业诚信履行合同,确保项目资金和建设进度。对口援建省(市)支持我州恢复重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全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二、扶持宾馆(饭店)重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十三、降低注册门槛。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州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发企业集团证书。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到位20%,2年内缴足。

  十四、增强旅游企业活力。旅游企业要充分挖掘企业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要抓住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拓展新的市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要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五、创新旅游产品。旅游企业要不断创新产品开发理念,策划开发新产品、新线路。挖掘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开发专题性旅游产品。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商务、运动、科学考察、保健等旅游产品,丰富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强的旅游活动。积极开发自助游产品。

  十六、明确主攻客源市场及产品。适应新形势,调整旅游市场定位。近期旅游市场开发要按照“强化境内、推动境外、重点周边、确保省内”的思路,以国内旅游市场和对口支援省(市)为重点,着力拓展西北旅游市场,扩大空中旅游资源。培育适应市场的旅游产品,鼓励广大居民旅游消费。按照主攻客源市场需求,创新推出相应的旅游线路和产品。

  十七、加强旅游宣传,引导旅游消费。加强市场调研,细分客源市场,针对主要客源地和游客消费心理、消费能力,增强旅游宣传的实效性。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强旅游的对外宣传,对境外、省外的重要客源地,通过旅游节目互换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十八、引导构建旅游营销的整体价格优势。鼓励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要素企业联合让利,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

  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企业对团队旅游等给予优惠价格。

  十九、建立旅游营销联动机制。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整合全州各县(卧龙)、各景区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宣传促销资源,共同推出主题线路产品,联合促销。

  二十、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十一、大力推进重振旅游工程。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和对口援建的机遇,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实施旅游招大引强行动;以产品整合为抓手,实施旅游线路统筹行动;以宣传促销为先导,实施游客信心重树行动;以新农村建设和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实施为契机,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行动;以素质提升为关键,实施质量强旅行动。

  二十二、加强横向联合,推动旅游战略统筹发展。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跨地区的旅游联合,建设一批形象鲜明、功能配套、机制完善的旅游精品线路。

  二十三、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等要主动服务,落实“三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四、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为游客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切实维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各景区管理局,各旅游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大执行力,落实相关责任,促进我州旅游业尽快恢复振兴。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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