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生态环境
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
阿府发〔2009〕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近年来,我州加快水电资源开发,水电工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到2007年,全州规模以上发电企业水电装机达到28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97亿度,实现工业增加值21.1亿元,对于培育和壮大水电支柱产业,发展高载能工业,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解决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用电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水能资源开发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在水电开发中,出现规划和管理滞后、越权审批、滥占资源、占有资源不开发,建设工期一拖再拖;一些河流或部分河段出现了过度开发,危及群众长远利益、长远发展等严重问题;一些项目不履行建设程序,没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核准主体工程擅自开工;一些项目在施工期间不按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野蛮施工,乱倒乱弃,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一些投产电站未按要求做好生态恢复,在运行中不按规定执行生态流量,造成下游河段水量严重不足,甚至河床干涸。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水电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维护群众长远利益,现就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生态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生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我州是岷江、大渡河、嘉陵江、涪江的发源地,是黄河流经四川的唯一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若尔盖湿地是世界最大的高原湿地,在维系长江、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同时,我州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受灾程度深,影响范围广,承灾能力弱,汶川特大地震后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生态脆弱性进一步显现,保护好我州良好的生态环境刻不容缓。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资源开发,从维护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的高度,从维护生态脆弱区群众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的高度,认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在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意识、生态责任意识、生态安全意识,增强资源开发中维护生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绝不以牺牲群众的长远利益来换取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一时快速增长。
二、科学完善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对全州水电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规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同时,根据我州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以下水能资源开发的原则:
(一)除国家组织实施解决边远地区农牧民用电的小水电项目外,一律不再开发5000千瓦以下水电项目。
(二)在人口稠密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级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作为我州首批禁止开发区域。
三、严格执行水电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规定
(一)严格水电站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工程施工管理。
(二)严格水电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水电开发,必须按要求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强化流域水电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对流域水电规划的管理和审批,流域环评作为流域规划审定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流域环评的,不得审批水电流域规划;未通过水电流域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实施。
(四)严格执行项目环评。经审批的水电项目环评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和必要条件,未通过项目环评的水电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未经核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中要更加注重保护生态,优化环保措施,规范工程弃渣,减少植被破坏,做好河道清理、渡汛、边坡治理和防火等环境隐患排查。
(六)严格水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关于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的水电项目,不得通过总体验收,不得投入营运。
(七)加强建成水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证枯期流量10%以上的生态流量,督促水电企业切实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方案,加强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防止水电工程次生灾害。
四、认真开展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隐患自查整改
(一)水电企业自查整改
县人民政府要通知所在县水电企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就承担项目环境影响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行水电建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认真自查整改。已建成水电项目存在环境问题的,要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建设资金;在建水电项目,水电企业法人(业主)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工程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严格按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好措施和资金,确保环保项目实施,要经常性检查工程建设场地、规范弃渣;前期水电项目,项目业主要切实落实好工程建设各项环境保护条件。各水电企业要加强与项目地政府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检查和督查,及时报告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水电项目环境保护督查
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国土、安监等部门,对水电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本县内无规划、环评报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建设手续不全、未经核准开工、未取得有效开发权、在2007年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5000千瓦及以下水电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水电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准管理,检查审定技术方案执行情况;环保部门要检查项目环境手续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批先建、不按指定弃渣、不执行生态流量、擅自变更环评工作内容等存在环境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和处罚;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行洪安全等涉水事务管理,做好河道安全渡汛检查,排除隐患;林业部门要加强项目林地征占用、植被恢复检查;交通部门要对因水电建设改建公路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直到达到规定标准方可验收合格。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对于水电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环境和安全问题,要加强限期整改和执法力度,要对典型事件进行曝光处理,对因建设造成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7月20日前报州政府,抄送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安监局。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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