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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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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㈠、来开发区兴办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 

  ㈡、来开发区兴办企业生产直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㈢、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企业,其产品销往县外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3年内返还40%给企业。  

      二、所得税 

      ㈠、国内投资者来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公用事业、商业、物质、对外贸易、旅游、仓储、饮食服务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㈡、国内投资者来开发区兴办独立核算的人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㈢、国内投资者来开发区兴办集体企业,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优惠政策。其中属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 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㈣、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㈤、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科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的5年按应纳税额的30% 减征所得税。 

      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再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㈦、来开发区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3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㈧、来开发区投资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资源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㈨、外商企业投资兴办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依照本办法免、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达到当年企业产品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㈩、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税及外汇 

      ㈠、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所需进口的建设物质、生产设备、管理设备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生活所需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㈢、外商投资企业在县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外商的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出。  

      四、其他税收 

      ㈠、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享受州政府(阿府发[1993]21号文件)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税率。 

      ㈡、来开发区兴办生产农业特产的企业,开业之初,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申报可以免征农业特产税。 

      ㈢、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费,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4% 的基础上再减10%。 

      ㈣、在开发区兴办的三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5年。 

      ㈥、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内的,5年内享受减免优惠,前3年免征,第4、第5年按比例减征。 

   ㈦、根据《新税法》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时,可以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土地开发及使用政策 

      一、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所需土地,可以通过国家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 

      ㈠、居住用地最长70年;工业用地最长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40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最长50年;成片开发综合性用地最长50年。 

      ㈡、用地期满后,可以申请并经批准续签合同。 

  第十条 “三资”企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林业、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荒山、荒坡开发、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科研项目等,免收场地使用费;其他项目经营期在6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 10年以上的免收场地使用费8年。  

  二、国内投资者从事服务性经营项目所需土地,出让金在确定的宗地地价上优惠10%;从事农牧业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的20%优惠。可以一次性批租定价,分期用地分期付款。 

      金融政策 

      一、来开发区投资从事大规模或集中开发的,经各银行申请,人民银行可以先审批设立为之服务的分支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存、贷、结算、汇兑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优先服务。 

      二、投资者与县内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可以用境内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或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三、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建设扶贫开发性项目,我县从扶贫资金中优先予以配套。 

      四、利用外资对县内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新增利润,可以先还贷后交税利。 

   五、在投资计划和信贷指标方面,根据开发区的建设需求,优先供给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 

  财政价格政策 

      一、投资者为集中资金进行开发,经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为加快技术改造和更新,提倡和鼓励投资者加速折旧和改变折旧办法。企业所提折旧基金,全额留给企业,外资企业计提折旧,可以少留或不预留残值。 

      三、在开发区兴办企业的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对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减免税条款中,如有超过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不能获准的,开发区管委会将在依法征税的同时,以财政返还方式予以补足合同签订的优惠金额。 

   

      企业投资经营及投资保护政策 

      一、在开发区内投资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不危害民生、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均可按程序报批办理有关手续。 

      二、放开经营范围和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外,均可在开发区内投资经营。 

      三、来开发区投资者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企业、个人的投资和其它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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