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市(州)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4〕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各市(州)、县(市、区)自行出台了不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吸引国内外资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中央政策的调整,这些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各地在兑现自主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纠纷逐年增多。有的因优惠政策本来就违背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法规,被禁止执行;有的因国家大的宏观政策作出调整后,难以执行;有的因地方财力困难,无力执行;有的优惠承诺作出后,因领导人变动,新任领导不愿执行。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外来投资者的权益,损害了政府诚信,也损害了我省招商引资的形象。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各市(州)、县(市、区)自行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2004年以前自行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逐项进行清理。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是清理税收、土地、水电气等方面的政策。对明显违背国家和省上法律法规的政策要及时予以废除,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条款要及时予以修改。对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继续执行。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在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和省上现有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特别要认真研究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国家级开发区政策、保税区政策、省级重点开发区政策和推进“三个转变”的有关政策,把这些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执行优惠政策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应根据“谁出台政策,谁解决问题”的原则,严格政策法规界限,区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解决。
(一)对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而不能兑现的优惠政策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求得投资者的理解。
(二)对地方政府过去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的特殊承诺和因地方政府领导人变动而没有兑现的优惠政策,只要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法规,地方又有条件兑现的,应尽力予以兑现,以维护政府诚信。执行确有困难的,要主动与投资者协商,寻求谅解,达成新的协议。
(三)对个别矛盾突出的问题,由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专题调查处理。
(四)对外商投诉,各级政府和省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应该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得推诿回避。对重大投诉事项,省政府督办室和省外商投诉中心要加强督办。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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