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卧龙特别行政区:
《阿坝州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阿坝州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力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强化燃气安全风险源头管控,着力提升燃气本质安全,对照《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决定推进全州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应改尽改、业主自愿、企业运作”原则,按照“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用户出资”模式,推进“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未通天然气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我州燃气使用安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用户用能成本,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州天然气管道或电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或用电设施建设改造规范、产权明晰、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下列用户: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势在必行的态度,安排燃气专班,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企业等各种力量,对“三类场所”进行全面入户宣传和情况调查摸底,因态施策,建立“清单制+销号制+责任制”工作机制,于2024年1月20日前制定各县(市)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备案。
(二)分段推进安排。2024年2月25日前,根据前期摸底情况,按照改造用户实际情况,安排用户改造批次,建立改造任务台账,完备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5月20日前,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改造,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2024年6月30日前,对“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对改造用户进行逐一“回头看”,听取用户意见,查缺补漏,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并对改造成果进行总结。
(三)落实工作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宣传引导;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瓶改管”“瓶改电”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救援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引导工作,做好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管,以及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信部门指导燃气企业、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对本次“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兑付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公司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电”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照职能对相关场所消防安全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各管道燃气企业(供电公司):负责抽调专人对接“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及时受理申请,优化施工方案,通过集中采购等手段,让利用户,降低改造成本,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改造推进,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各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用气条件的检查,对于未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不符合要求软管和压阀等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用户及施工工地等场所,督促整改符合要求后才能供气。
四、资金筹措
(一)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二)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按照全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要求,省、州、县(市)财政给予资金奖补。省级财政还将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给予资金激励奖补。
(三)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费用,燃气企业至少降低10%改造费用,供电企业以各县(市)实际为准。燃气、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
(四)用户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组织推进,定期调度、安排部署工作,要建立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摸排燃气安全隐患、摸清需改造的商业用户底数,因地制宜制定“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以点带面、分片分步推进实施,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电力企业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
(二)加强措施配套。各县(市)要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可结合实际对“瓶改管”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要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办问责。各县(市)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紧盯不放、一抓到底。采取书面提醒、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对整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进展滞后、工作不实、推诿扯皮、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进行督促。对问题情节严重、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控。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规模小、流动性强、易于快速恢复经营的特点,各县(市)要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强管控”的原则,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等重点场所内严格控制新增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数量;强化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将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的商业用户纳入重点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从规划布局、证照发放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 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