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3〕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21〕10号)等,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州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规范州与县(市)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按照中央决策和地方落实的要求,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州级基础标准等由州委、州政府确定;明确县(市)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坚持提高质量、促进均衡。把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作为核心任务,把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均衡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加快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同质化水平,不断改善健康公平。发挥民族药独特优势,促进藏羌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加快系统集成改革,破除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系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州与县(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中央财政按基础标准的8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为省级财政承担10%,剩余10%州与县(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以及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在中央和省级项目基础上,州级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县(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央、省、州项目基础上增加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州、县(市)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进行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基础标准的8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承担10%,剩余10%州与县(市)财政按4:6比例分担。
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据救助对象人数、户籍人数、自身努力程度、重点工作开展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来源以上级补助为主。州级财政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州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标准、县级财政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7元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在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当年收支出现缺口的,经年度基金决算后,由州、县两级财政按照“以支定收”原则,州级财政承担30%、县(市)级财政承担70%。
疾病应急救助。州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筹集,资金规模根据全州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本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州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年末基金结余超过上年全年实际支付额时,省级财政从次年起暂停补助;基金结余低于上年实际支付额时,省级财政恢复补助。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对缺口部分由省和州级财政各承担一半。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州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等。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我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省与州、县(市)财政共同事权,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每对夫妇年补助25元,州级财政对每对夫妇年补助15元,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方面。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州和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州级财政事权任务的,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支持力度,各县(市)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学科发展等方面。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州、县(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方面。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州级财政事权、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州级财政事权、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方面。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州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市)政府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全州统一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在确保全州统一标准和保障内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但需事先按程序报州直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国家规定,省级财政提出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州人民政府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州级财政适当补助,县(市)财政兜底。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根据《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负责完整、规范、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做好资金保障,落实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明确涉及改革内容的政策及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执行医疗卫生领域政策,履行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共同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
中央补助80%,省承担10%,州和县(市)承担10%(按3:7比例分担)。 |
2.州级组织实施的重大疾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 |
在国家、省项目基础上,州级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具体项目。 |
州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剩余部分县(市)财政承担。 |
|
(二)医疗保障 |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 |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610元,其中:中央补助488元、省补助80.4 元,州16.64元、县(市)24.96元。〔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提高部分中央承担80%,省10%,州4%,县(市)6%〕 |
4.医疗救助 |
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以上级补助为主,州级财政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州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标准、县级财政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7元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州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筹集,资金规模根据全州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本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
|
(三)计划生育 |
5.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全额承担,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全额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级财政对三州及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州级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足。 |
(四)能力建设 |
6.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根据国家和省、州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
由各级共同承担,中央和省、州、县(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
7.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
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由各级共同承担,中央和省州、县(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
|
二、州级财政事权 |
|||
能力建设 |
1.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州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
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2.州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州级卫生健康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物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3.州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州级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
三、县(市)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县(市)自主实施的重大疾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 |
在国家和省、州项目基础上,县(市)根据防治需要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项目。 |
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能力建设 |
2.县(市)及以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3.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
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4.县(市)及以下各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包括卫生健康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物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5.县(市)及以下各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
包括医疗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对各县(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