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金融助企纾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是将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的本息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代偿补贴的资金。风险补贴资金以分险基金形式设立。
第三条 分险基金由州财政局、州金融工作局、企业对应州级主管部门、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保监分局共同管理。各部门职责如下:
州财政局牵头对分险基金进行管理,负责与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按规定安排分险基金,并将资金存入承保担保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经州政府同意后统一汇总推荐给承保担保公司;会同州金融工作局、企业对应州级主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州金融工作局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组织融资担保公司与驻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发展。
州经信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文体旅游局分别对管理的企业贷款申请进行政策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向州财政局推荐;负责向企业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申报分险基金贷款。
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负责引导承贷银行统筹运用信贷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阿坝银保监分局指导银行业机构规范融资担保合作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担保业务,配套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充分运用风险制度,改进贷款担保方式,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引导承贷银行建立政银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预警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第四条 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该基金的承保担保公司,负责开设分险基金专户和核算分险基金,并与州财政局、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章 分险基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分险基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含原安排资金)、分险基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构成。
第六条 分险基金专项用于对承贷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的本息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代偿补贴的资金。
第七条 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需与州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承贷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向州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加点不超过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期限不超过2年、单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
第八条 协议合作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坝州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四)按要求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九条 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符合银行信贷有关规定,满足在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基本要求。
(三)在阿坝州登记注册(或者入驻成阿、德阿、绵阿园区企业),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六)企业成立1年以上。
(七)依法纳税。
第三章 分险贷款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申请政银担分险贷款,应填写《阿坝州中小微企业政银担分险贷款申请书》(另行制定),由企业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和各自准入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签批意见后报对应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对应州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签批意见后5日内,分别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阿坝州中小微企业政银担分险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确定支持的贷款项目,经州政府审定同意后,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按程序完成相关事宜办理手续后予以放贷。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分险补贴
第十三条 政银担分险贷款不良率达到4%时,承贷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共同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待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与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金代偿率后,方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30日,承贷银行向承保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贷款逾期60日,承贷银行进入代偿申请程序。承保担保公司对承贷银行代偿申请初审确认后,报州财政局备案。符合条件的,承保担保公司应按协议在贷款逾期90日内,将除承贷银行应承担风险损失以外部分代偿给承贷银行。
第十五条 承保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确定的损失后,向州财政局申请分险基金。州财政对承保担保公司代偿补偿申请审核通过并经州政府审定后,由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分别按照20%、20%、60%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损失,将分险基金应分担的20%分险责任,向承保担保公司拨付代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代偿的不良贷款或已核销的呆账,承保担保公司、承贷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追偿,并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检查会商和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制度,对政银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分险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分险补贴资金。承贷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分险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分险补偿资金,按财政资金和银行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不再纳入政银担分险贷款范围,列入财政资金及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