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2 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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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17年12月,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州财政局安排3000万元用于设立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阿坝州中小微企业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到期。为更好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州当前经济稳增长,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分险基金应有的效益,我局牵头,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于今年6月形成初稿3次征求州级相关部门及驻州各金融机构意见。形成提请会议审议《办法(修订)(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二是分险基金来源和支持范围三是分险贷款申报和审核四是风险控制和分险补贴。五是监督检查六是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办法》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体方案〉的通知》(阿委办〔2017〕87号),制定本办法,结合当前国家关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实施财政金融互动助企纾困相关要求,拟修改为“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做好金融助企纾困工作的通知》(成银发〔2022〕32号)及其他省、州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工业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对应联系工业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监分局负责人组成,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金融办”。由于2019年机构改革后,州政府金融办已不存在,新成立的州金融工作局为州政府办公室的挂牌机构,无人员编制及相关职能职责,无法再承担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为有效放大分险基金的作用,实用范围也从主要服务于工业企业扩大到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单个行业主管部门也难以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同时,为减少相关程序和减轻工作量,拟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州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向州政府请示的,由州财政局按程序进行请示。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增加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对应企业主管部门,并对单位的相关职责及分工进一步明确。

(三)《办法》第六条“承贷银行向州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30%”,由于人民银行于2019年将贷款利率定价由基准利率上浮调整为参考LPR加减点定价,为此,拟修改为“承贷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向州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加点不超过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

(四)《办法》第七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为响应国家融资担保降费政策,拟调整为“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五)《办法》第八条“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增加了入驻“绵阿园区”企业,并对具备的条件进行优化,如:增加“企业成立1年以上”“依法纳税”等条款。

(六)《办法》第十二条“政银担分险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承贷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拟修改为“政银担分险贷款不良率达到4%时,承贷银行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以提高贷款担保风险容忍度,促进承贷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办法》第十四条“按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为更好发挥分险基金作用,鼓励承贷银行利用分险基金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拟修改为“按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分别按照20%、20%、60%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损失”,降低了承贷银行分担比例。

(八)《办法》中的“本金损失”拟修改为“本息损失”,以扩大分险基金代偿范围,促进办法的有效实施。

(九)由于我州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仅“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一家,为此,修订版新增一条“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该基金的承保担保公司,负责开设分险基金专户和核算分险基金,并与州财政局、承贷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办法》由十九条增加到二十条。

(十)有效期建议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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